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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谁负责?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怎么认定?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将给予什么处罚?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4条、第35条、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