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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识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伤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的损害时,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依法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进行鉴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至第24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以工伤为前提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
2、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同时,法律还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参考法律与政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至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