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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重要岗位人员考核任职有哪些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的人员
2、担任。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违反以上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5条、第36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