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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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我县浅海海域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一步维护用海秩序,化解用海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为保障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科学有序”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按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对全县浅海海域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全面整治,2023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海、改变用海方式、超面积用海等

2、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构建依法、合理、有序的海域使用秩序,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海域使用环境。二、清理范围和对象(一)清理范围全县管辖的浅海海域。(二)清理对象全县管辖浅海海域范围内的一切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包括以下7个方面内容:L无海域使用权、无证养殖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2 .曾取得海域使用权,但超出确权范围使用、擅自改变海域批准用途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3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4 .海域使用权终止仍继续使用相关海域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5 .不按规定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6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3、违法违规用海行为。7 .其他违法违规用海行为。三、重点任务(一)全面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全方位宣传涉海法律法规以及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燕尾港镇、坪丰镇、洋桥农场重点区域张贴关于清理整治浅海海域违法违规养殖用海的通告,悬挂宣传标语。引导海域使用人签订承诺书,自觉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坪丰镇、洋桥农场)(二)全面清理整治从2023年3月1日开始,至2023年8月31日止,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1 .重点攻坚阶段(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30日)(1)调查摸底。对违法违规用海基

4、本情况进行逐个摸底,对非法用海设施数量、用海面积、用海位置和所有者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清单、档案、台帐,明确清理整治对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坪丰镇、洋桥农场)(2)重点突破。坚持分类实施:一是针对非法占用海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非法占用海域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二是针对到期未续期确权海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海域使用权,2023年5月1日前,由国有企事业单

5、位终止合同,2023年5月31日前督促养殖设施清理到位。对相关海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注销或变更海域使用权证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洋桥农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单位(个人)的海域使用权,存在超出养殖范围、种类违法违规行为的,2023年5月31日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依法查处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3)依法打击。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县有关部门会同燕尾港镇、坪丰镇、洋桥农场在宣传教育引导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取证,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用海主体下发相关法律文书。对拒不自行整改拆

6、除的典型违法违规用海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并强制拆除。(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生态环境局、海警局工作站)(4)执纪监督。违法违规用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与“扫黑除恶”同步推进,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全程参与专项行动的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尽责。既要紧盯公职人员有无参与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又要深挖背后的腐败和涉黑涉恶案件中的“关系网”和“保护伞”等问题,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镇街、洋桥农场)2.全面扫尾阶段(2023

7、年7月1日-2023年8月31日)对未自行整改到位的违法违规用海主体,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处罚后仍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对非法用海设施予以没收,确保2023年8月31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处置。强化信访维稳,做好舆情把控,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各相关镇街、洋桥农场)四、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是维护海域使用正常秩序,促进海洋经济高质发展的

8、重要举措。县相关部门、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勇于担当,确保清理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二)形成合力,依法推进。县相关部门、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担当履职,积极参与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行动措施落到实处;要组织精干力量严格执法,依法拆除非法用海设施,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县财政局要保障好清理整治工作经费。(三)强化督导,长效管理。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用海,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修编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农业农村局牵头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探索

9、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信访局、公安局等单位要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及时处置。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巩固拓展清理整治成果,实现浅海海域监管的规范化、长效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月向县政府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附件: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附件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五组”,即办公室、宣传引导组、执法监督组、纪律保障组、涉黑涉恶处置组、信访维稳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推进及协调,李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国保、徐洪伟、孙

10、良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宣传引导组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行动中的外宣、舆情引导等工作,组长由周华兵同志兼任。执法监督组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指导专项行动期间执法、复议、应诉等工作,组长由陈守波同志兼任。纪律保障组设在县纪委监委,负责深挖彻查背后的“保护伞”和腐败问题等工作,组长由苏建军同志兼任。涉黑涉恶处置组设在县委政法委,负责涉海领域涉黑涉恶行为打击等工作,组长由陈学响同志兼任。信访维稳组设在县信访局,负责信访问题研判、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处置等工作,组长由徐成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燕尾港镇、坪丰镇、洋桥农场L联合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清理整治。清理过程

11、中出现划界不清或有争议地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提供经纬度坐标划分确认。2 .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码头、渔船、养殖用具、用海综合管理,依法规范用海秩序,妥善处理各类涉海矛盾和纠纷。妥善处理拆除上岸后养殖设施,不得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负责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县清理整治行动进行协调督促,提供海域确权及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相关信息,指导海上测量工作。3 .组织召开工作组清理整治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收集整理工作进展情况,向县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负责资料的整理存档。4 .根据中华人民共

12、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联合农业农村局、燕尾港镇,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清理整治。5 .修编完善县国土空间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三)县农业农村局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渔业管理条例,对无养殖手续、不按批准用途或规划养殖用海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 .强化渔港、渔船综合管理,加强对养殖船只的管理及检查,及时组织综合整治。7 .修编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四)县纪委监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履职尽责,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五)县委政法委参与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将其与“扫黑除恶”工作同步推进,坚决打击涉海领域黑恶势力及其“保

13、护伞”。(六)县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外宣工作,及时关注并会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及时处置舆情问题。(七)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干扰阻拦本次专项行动、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各种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依法打击涉海领域涉黑涉恶势力。(八)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九)县司法局指导监督清理整治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十)县法院加大违法违规用海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力度;为专项行动依法开展提供相应法律咨询保障。(十一)县信访局对浅海海域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预警,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妥善处理各类涉海信访矛盾。(十二)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实施对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十三)海警局工作站配合开展清理整治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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