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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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规范学生行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现根据广西教育厅2002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应当贯彻“教育为主,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学生素质教育,人人争做合格的中职生。对违纪学生在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第三条: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教务、就业、保卫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第四条: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全校学生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依照本

2、办法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五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凡受到第五条规定的各类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其当年度的“文明学生”和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第七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若是学生干部的,原则上予以免职。在毕业前还未撤销的,作结业处理,不予推荐用人单位。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第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处理违纪行为和违纪事件过程中

3、,拒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者;(二)包庇他人,隐瞒事实真相者;(三)强迫、挑拨、唆使他人违纪者;(四)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威吓他人者;(五)共同违纪中的为首者;(六)原已受到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而重复违纪者。第十条:对于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第十一条:犯有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比照最相似的条款处理。第三章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二)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三)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4、造成较严重后果者;(四)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五)一学期旷课超过9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2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缺操累计2次计1学时、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计1学时);(六)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被记过以上处分者。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打群架策划者或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二)携带或私藏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者;(三)参与赌博为首者或参与赌博造成较坏影响者;(四)有敲诈勒索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者;(五)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坏影响者;(六)有耍流氓行为(指有窥看、滋扰、猥亵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涂写下流语句、描绘淫秽图画等),情节较为严重

5、但能悔改者;(七)一学期旷课达到6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80学时者;(八)有偷窃行为者;(九)翻爬围墙进出学校累计2次者;(十)男女学生行为过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坏者;(十一)破坏、损坏公共财产价值在200元以上者;(十二)被记过处分2次者。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一)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二)参与赌博、打麻将者;(三)男女学生行为过密影响较坏者;(四)有耍流氓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能悔改者(五)翻爬围墙进出学校者;(六)一学期旷课达到40学时者;(七)破坏、损坏公共财产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八)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九)被严重警告处分后又被警告处分

6、者。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一学期旷课达到25学时者;(二)夜不归宿2次者;(三)往楼下扔酒瓶、垃圾等杂物者;(四)破坏、损坏公共财产价值在50元以上者;(五)被警告处分2次者。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一)男女学生行为过密不听劝阻者;(二)有敲诈勒索、恐吓威胁行为但未造成后果者;(三)在校园抽烟、喝酒,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四)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者;(五)防碍或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办事者;(六)一学期旷课达到H学时者;(七)破坏、损坏公共财产价值在IO元以上者;(八)晚归累计3次者;(九)夜不归宿者;(十)将学生证、校牌转借他人使用,或冒

7、用他人学生证、校牌者;(十一)其它违纪行为。在上述违纪中属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还应按南宁市治安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及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凡属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处理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由违纪学生作书面检查;(二)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拟写处理意见送交学生科;(三)学生科召开学生工作例会讨论处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科长负责签发;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应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副校长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签发,并报教育厅职教处备案;(四)重大违法违反治安条例行为的处理由保安部主办,学生科督办;(五)处分公布前由学生科、班主任找学

8、生谈话并与学生家长联系告知;(六)学生处分决定一般在一周内公布,并将其受处分的全部材料放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处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在15天内提出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复议,并将复查、复议结果告知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第十七条:撤销学生处分的程序:(一)学生受处分后,须定期交一份思想小结给班主任;(二)学生科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后进学生帮教座谈会,落实帮教措施;(三)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后,即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期满三个月、记过处分期满一个学期、留校察看处分期满一学年,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无任何违纪行为,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并统一填写撤销处分申请书交班主任

9、;(四)班主任会同班委组织讨论并提出书面意见,同意撤销的将申请书上报学生科审核;(五)由学生科召集学生工作例会进行讨论决定,记过以下由学生科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长审批;(六)由学生科拟文,学校办公室核稿,有关领导签发,并公布全校;(七)批准撤销处分后由学生科、班主任找学生谈话并告知其家长;(八)从学生档案中抽出原有处分材料;(九)将学生处分和撤销学生处分的材料移交办公室归档。第十八条:每学期由学生科、保安部负责汇总违纪学生名单。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科。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本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新的规定,有关事项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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