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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密制度(试行)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二、公司秘密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投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4、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5、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6、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可以是档案员)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七、档案室及相关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八、副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