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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白云湖街、松洲街、新市街、石井街、棠景街行政区划范围内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现结合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
2、纽一体化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第三条抢种、抢栽、抢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四条测绘。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充分尊重已明确权属地块的基础上对拟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等进行摸查、测绘、清点,涉及的相关权属人须进行确认。第五条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所有补偿都必须有明确的受偿对象,并将相关费用补偿到相应的权属人,确保补偿落实到位。第六条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本方案的补偿对象:(一)拥有合法产
3、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三)历史用房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补偿的使用人。第七条工作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街道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二章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地段的范围。包括白云区石井镇石潭路厂内自编2、3、23、24、39、40、41、46、47号,白云区石潭西路18号自编3栋,白云区石潭西路20号自编1、2、3、4、6、7栋,白云区广海路1、3、5、19、33、50号,白云区黄石路南段
4、小坪村128号1、6、7、8、11幢、白云区棠涌南街临编9、10号,白云区大朗中路75号等。如有遗漏,以项目红线为准,本项目红线详见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第九条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征收决定印发之日起9个月内。第十条房屋评估。(一)评估机构的选取。1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
5、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2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或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选取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3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二)评估的时间节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印发之日。第十一条补偿方式。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要求,对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代征道路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
6、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第十二条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按房屋评估价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具有房地一体产权证的也可以按以下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指导价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商业房屋指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工业房屋指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类):属地街道建筑结构商业房屋指导价(元/平方米)工业房屋指导价(元/平方米)白云湖街A框架结构183674867B混合结构166004367C砖木结构157673933M钢结构4500属地街道建筑结构商业房屋指导价(元/平方米)工业房屋指导价(元/平方米)石井
7、街A框架结构183674900B混合结构166004400C砖木结构157673967M钢结构4533松洲街A框架结构203674967B混合结构184674483C砖木结构175334017M钢结构4600新市街A框架结构255675550B混合结构233335050C砖木结构222674517M钢结构5150棠景街A框架结构241005433B混合结构216004933C砖木结构206004433M钢结构5033第十三条未经产权登记无不动产权证建筑的补偿标准。(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提供建造依据和发票等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二)对
8、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不属于本项第1、2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L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印发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或按第十二条补偿指导价计算货币补偿。2. 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征收决定印发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或按第十二条补偿指导价的60%计算货币补偿。(四)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设施,补偿单价为:A框架结构:
9、1200元/平方米。B混合结构:IO(X)元/平方米。C砖木结构:800元/平方米。D简易结构(有墙体):600元/平方米。E简易结构(无墙体):3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第十四条奖励与补助。(一)征收奖励。1 .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房地产权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地产权证面积房屋价值的20%给予征收奖励。2 .被征收房屋符合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征收奖励。(二)搬迁时限奖励。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9个月内为签约搬迁期限。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
10、以下几种形式的搬迁时限奖励。1 .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2 .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3个月之后、6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搬迁时限奖励;3 .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之后、9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4 .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印发之日起9个月之后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三)搬迁费补偿。搬迁费补偿(含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
11、重置费等费用)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四)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
12、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菅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第十五条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一)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或恢复注L(二)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三)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注1: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
13、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无房屋的参考土地所在相同区域和地段、相同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属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权属争议和纠纷。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抵押或查封房屋的征收。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
14、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九条补偿确认及争议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妨碍公务、扰乱公共秩序。被征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本项目征收及补偿工作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
15、法提起申诉、检举、复议、诉讼等,不得有任何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有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本项目征拆总指挥部审批后实施补偿。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构筑物及简易结构补偿标准附件2之附件构筑物及简易结构补偿标准名称类别单位单价(元)备注一、现状桩基础框架基础平方米300砖混基础平方米150二、附属设施1.自搭阁楼和房屋飘板自搭阁楼平方米250上高1.5米,下高2.0米。房屋飘板平方米60超出建筑物外墙小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