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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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例一、案情简介20XX年X月X日,X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执法人员立即赴该仓库开展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白色编织袋装灰黑色固体废物约X吨,仓库外路边停靠的X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废物约X多吨。X生态环境部门初步判断上述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第一时间将情况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委政府汇报,并在市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的配合下,对仓库、车辆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安装视频监控、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经调查,上述灰黑色固体废物系梁某1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收取一定的处置费后,经某某等中间人介绍,将广东省X市X镇X工

2、业区一制铝厂、广东省X市X区等地制铝厂产生的铝灰运输至上述地点进行处置。6月2529日,执法人员对所有涉案铝灰进行了过磅统计,共计X袋,重X吨。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结合溯源分析,认定上述灰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经查明,20XX年X月至20X年X月,某某等以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废物铝灰为目的,共同合谋从李某某等X名铝厂负责人处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收取铝灰处置费。而后,某某等又伙同苏某某等X名中间人,联系X市X镇梁某等X名铝灰接收人。为非法运输铝灰到接收地点,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黎某某通过某货运平台信息员刘付某某发布的铝灰货运信息,多次安

3、排运输司机将铝灰从广东、江西等省份运输到X市X区X县等地点,最后交由铝灰接收人进行非法处置、倾倒。另查明,李某某不仅将其设在广东省X市X镇X工业区内的一间制铝厂产生的X吨铝灰交给某某非法处置,还在X市X区X农场X队非法建设制铝厂,利用铝灰冶炼铝锭。X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线索提供给X市生态环境局。20XX年X月X日,X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X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线索,在X农场X分场发现一非法铝灰加工点,现场查获X吨铝灰。调查发现,20X年X月起,当事人邓某某、李某某、梁某2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上线联系危废来源,通过某货运平台雇佣司机,多次从广东省、江西省的多家工厂转运铝灰至X市的

4、加工点,经提炼铝锭后销往广东省X市X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X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出动了X个专项工作组共X人,分别赴广东XX等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深挖出温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X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犯罪链条。二、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梁某1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X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X市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20XX年X月X日,X市X区人民检察院向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XX年X月X日,X市X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邓某某、梁某2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XX年X月X日,X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对温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梁某、苏某某、黄某某、刘付某某、黎某某等参与非法处置铝灰的X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谢某某等X人另案处理。20XX年X月X日X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温

6、某某等X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及撤销吴某某缓刑部分的判决。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承担X的赔偿责任,温某某、梁某1、梁某某在X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李某某等X名一审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XX年X月X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并驳回其余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三、案件启示该案涉及广东6个地市、广西4个地市、江西1个县,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涉案人员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部门两法衔接顺畅,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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