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公路设计、施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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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F) 附件1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2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3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4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5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履约,促进我省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

2、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申请、延续和重大事项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具备有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本细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交通运输部监理人员监管系统中注册的人员。第四条凡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监理合同

3、额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合同工期大于等于2个月的条件。不属于上述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四)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五)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2中一次性扣12分及以上分值行为的监理人员。第五条信用评

4、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3.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公示和发布,以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二)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5、管理工作,可委托其下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1 .组织辖区内直接监管项目的业主单位和监理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录入和初评工作,并对直接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复评;2 .收集、汇总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上报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复评结果;3 按要求通过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填报和提交工作。(三)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市)辖区内所监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可委托其下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1 .组织所监管

6、项目的业主单位和监理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录入和初评工作,并对所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复评;2 .按要求及时上报本县(区、市)相关信用评价复评结果。(四)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五)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初评以及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第八条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文件;(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

7、的检查文件;(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六)项目业主单位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八)项目业主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第九条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企业信用等级应予以应用,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履约信誉项评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

8、。第二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的程序为:(一)监理企业自评;(二)项目业主单位初评;(三)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评;(四)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汇总,综合确定全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五)省交通运输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公示和发布。第十一条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附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人员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

9、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评价信息应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三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并进行复评,纳入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得少于2次现场检查。复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评价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相关评价信息须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

10、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和录入。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对各市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各部门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初步确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其中,评为AA级的监理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全部参评监理企业总数的40%o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纳入交通运输部评价范围的相关评价信息按要求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三章监理企

11、业信用评价第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Io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第十九条对有多个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的监理企业,按照监理合同段的信用评分与合同金额(跨年度的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为:S=(Fi*Hi)/Hi-在评价总分中的扣分值i=li=

12、l式中:S为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分;Fi为某一监理合同段的信用评分;Hi为某一监理合同段的合同金额;n为企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第二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信用综合评分为:AA级:95分V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认定之日起定为D级的时间为12个月。监理企业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满1

13、2个月后,若该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从D级上升至C级。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一)首次参加我省监理信用评价的。(二)监理企业人员因行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公路水运工程甲、乙、丙级监理企业的年度评价项目监理合同(实际发生)总额分别少于IOoO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同时具有公路和水运监理资质的,按以上合同总额叠加计算。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失效的,取消其信用等级。第四章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

14、1日止。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八条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

15、,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一)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三)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超过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四)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成员企业中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认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九条每年度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信用自评结果的提交截止日期以文件规定时间进行操作。逾期提交的,在信用评价总分中扣02分/天。第三十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工程项目、标段及相关从业企业信息,客观、公正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等信用评价信息。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相关文件为准。原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交质安发(2015)211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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