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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37号)要求,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共同承担,用于向全省66个贫困县(65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特区和盘州市,下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第三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营养膳食补助的标准是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前教育儿童在园时间20
2、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第四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按照规范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第五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第六条全省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66个贫困县所涉及的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资金承担比例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做到统筹安排使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
3、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全省66个贫困县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全额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膳食补助,提高供餐质量,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健康水平。第八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将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和人员经费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九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严格按照66个贫困县每学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前教育儿童人数和补助标准分配到
4、各县(市、区、特区),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实施儿童人数和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分配到学前教育机构,全部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向儿童供餐。第十条66个贫困县应如实向省教育厅上报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每学期的在园儿童人数。省教育厅对各县上报的在园儿童人数进行认真审核,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第十一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分两次分解下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按照全年预算资金80%的比例,将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地;待每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在园儿童人数确定后,再将剩余专项资金预算补充分解下达各地。第十二条66个贫困县财政、教
5、育部门应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提前将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下达到学前教育机构;在每年秋季学期学前在园儿童人数确定后,将全年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足额补充下达到学前教育机构,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儿童供餐需要。第十三条66个贫困县在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经批准后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涉及学前教育儿童供餐原材料集中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
6、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66个贫困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66个贫困县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开展绩效评价时,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供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落实情况、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等。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特区)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
7、查机制,督促各县(市、区、特区)和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全面公开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各县(市、区、特区)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要严格规范管理,制定完善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等管理办法;规范食堂供餐行为,明确食品数量、质量和操作流程;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食品采购、保管、运输、加工、供餐等环节规范运行。第十八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尤其是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
8、情况、食品原材料采购情况、受益学生情况、供餐食谱等要分校定期公开,确保资金使用透明。第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省重点督查、市(州)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积极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强化内部监管,对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第二十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分配和复核过程中,对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