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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第四条中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三、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四、将第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6目中的质量检验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六、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七、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其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九、删去第五十九条。十、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3、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十一、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
4、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
5、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分为I、口、DI等级。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
6、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 .配备有效的通讯
7、工具。4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
8、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9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L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L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10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
9、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6 .安全生产教
10、育培训制度。7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8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9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10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11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1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
12、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己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
13、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
14、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
15、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