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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厂房出租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厂房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减少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1、厂房出租方出租前须自行检查厂房是否具备出租条件或是否取得相关许可,不具备出租条件或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厂房不得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2、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前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进行调查,出租方不得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签订租赁协议的,出租方应自行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重新进行确认,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
2、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解除租赁合同。3、出租方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提供任命书)负责本出租区域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并配合网格员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出租方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4、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或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签、续签厂房租赁协议的,租赁主体须同时签署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已签厂房租赁协议的,须补签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5、集体资产出租须经分管领导签字,个人资产出租须经属地管理部门见证并盖
3、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履行该程序的出租方提升监管级别,加大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应及时知会网格监管员并协助网格员建立承租方的“一企一档”;6、出租方须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的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等;7、协调解决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8、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并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发现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所在网格的专职网格员报告并协助处置。9、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出租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相关部门救援及后续事故调查工作。10、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厂房出租方安全管理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镇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厂房租赁信息互联互享互通机制,确保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