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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是讨论决定我院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由院长、领导班子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院长委托一名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院长办公会,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一)议事范围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白城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高院、白城市中院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2、研究讨论我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意见和措施。3、审议和审定涉及全市我院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部门和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以及年度工
2、作目标考核情况。4、研究确定审判、执行业务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办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5、审议我院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6、听取分管领导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7、研究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二)会议议题1、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同意。2、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照议题范围,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院领导研究。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交院长办
3、公会研究。3、涉及我院发展规划计划、我院改革举措、我院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4、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前应由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5、各部门负责人至少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内容报办公室汇总,并提前印制好会议材料,呈送与会人员。(三)会议召开1、院长办公会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负责通知。2、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应当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并且一般不安排其分
4、管领域内相关议题上会。若议题紧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而分管院领导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后上会。3、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院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其他人参加会议。4、议题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相关部门汇报结束后,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部门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作出说明。5、院长办公会议事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利益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四)会议决定1、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或受院长委托召集会议的院领导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
5、过或其他决定。2、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1)议题论证不充分或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调研论证的。(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或协调的。(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3、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3)研究讨论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4)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的决定。4、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5、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定和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及讨论情况,不得外传,违者严肃处理。(五)决策执行1、办公室负责对院长办公会确定事项进行任务责任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和落实时限要求,并纳入督查。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在到期前向院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2、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汇总办理情况向院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