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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张X,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丁香路X号。被告:上海市X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记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联系方式:XXX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系被告股东,拥有2%(出资额3万元)的股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0日,原告与案外人李X签订协议,由李X代原告持有被告约2%股权(出资额3万元)。李X现为被告的股东之一,被告的其他股东均认可原告隐名股东的身份,但被告拒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资格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所请。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附:起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张X(签名)X年义月X日注:1、起诉优的纸长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印。2、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有关身份证胎的除外)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份数。3、被告公司的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原告与被告的代持协议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