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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
2、等低温作业;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H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11级(含11级)以上的作业。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m、IV级的作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镀、种、氟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H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2 :作业场所空气*镒、氟、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