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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渝建质安(2022)99号发布日期:2022.10.27实施日期:2022.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2)99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营造“优质优价、优质为先”的良好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
2、制了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指南(试行)、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指南(试行)及相关用表,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获得感、幸福感,通过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打造更多的“优良”工程,能够进一步推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提升行业质量意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二、工作依据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有关规定,2021年5月26日起,新建房屋市政工程均应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主要工作依据如下。
3、(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要求,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施工质量评价应符合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指南(试行)(附件1)要求,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轨道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指南(试行)(附件2)要求,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三、评价方式(一)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以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为主,鼓励聘请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价的,应邀请不少于3名我市质量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评价,且单位工程各专业应全覆盖。(二)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为评价目标,单位
4、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为基本评价单元。按标段实施的轨道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还需对项目工程开展评价,填写项目工程质量评价表(附件3)。(三)房屋市政工程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同步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附件4)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表(附件5),验收组应对报告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结论意见。四、工作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施工质量评价,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相关内容,明确质量目标和各方责任,相关奖励费用应按关于计取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的通知有关要求,在合同中约定
5、并及时支付。(二)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以合同确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目标实施质量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做好质量策划,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在建设活动中严格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和质量评价标准开展监理活动,加大巡视和平行检查的力度。工程施工质量目标及评定情况,应纳入监理报告编制内容,及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工作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指导、督促项目参建各方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对该项工作中组织敷衍、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涉
6、及质量专家参与评价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反馈至市质量总站,撤销其专家资格。(五)各单位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过程中,加强经验总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市质量总站,以促进标准不断完善。(联系人:陈建;联系电话:023-63673022)附件:1.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指南(试行)2 .重庆市城市轨道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指南(试行)3 .项目工程质量评价表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10月27日附件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工程名称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规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技术
7、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序号验收项目验收记录验收结论1分部工程验收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3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4观感质量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参加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如有)(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注:1.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也应该参加验收。本篇引用的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计取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的通知北大法宝:(WWW.D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6有何新特色?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原文链接:https: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