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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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学院禁烟控烟工作,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康向上的校园新风尚,根据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环境教育办学特色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工作原则学院禁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并采取部门管理与师生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第二条工作任务学院禁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禁烟宣传,提高禁烟意识;明确禁烟职责,落实禁烟措施;健全禁烟制度,加强禁烟检查”,使不吸烟成为全院师生员工的自觉行为。第三条禁烟区域学院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报告厅、体育馆、体育场、校医院等楼内

2、公共场所及校内公务用车以及室外非吸烟区域全面禁烟,室内一律不设吸烟室。第四条设立吸烟区(一)校园内的室外、露天、通风处设置一定的吸烟区,并张贴可吸烟区统一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且在每个吸烟区放置落地烟缸。(二)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的区域吸烟。第五条控烟管理(一)全院师生员工应自觉学习健康知识,人人懂得吸烟危害健康的道理,人人参与禁烟活动。要求教师规范自身行为,在禁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二)在校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实训室、办公楼、报告厅、图书馆等重点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禁烟警语,张贴禁烟标识和学院禁烟监督电话。(三

3、)校内公务活动不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场所不摆放吸烟设施。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四)校内各单位负责各自禁烟区域的禁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外来办事人员在办公楼等办公场所吸烟,及时制止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违规吸烟行为。(五)各级领导干部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教职员工和学生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将“珍爱生命、拒绝烟草”设为学院禁烟口号,争创“无烟校园”。第六条各楼宇、场馆入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谁负责的区域谁

4、管理的原则,入驻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禁烟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做好自身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无烟单位。(二)在所管辖办公室内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烟灰。(三)加强本部门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四)对单位访客进行禁烟宣传。第七条学院创建清洁校园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学院创建清洁校园工作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落实禁烟管理规定的情况;(二)负责辖区内禁烟宣传画及资料的统一张贴和发放;(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四)设立巡视员,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检查,及时制

5、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或情节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通报。第八条全院师生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院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二)全院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三)全院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吸烟,并相互监督。第九条违反禁烟规定的认定及处罚细则:(一)在实施禁烟场所的单位或部门辖区内发现烟蒂一支或发现一人正在吸烟,即认定该单位或部门一人次违反禁烟规定。(二)学院除设立检查员对禁烟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将通过各楼宇和场所内安

6、装的摄像头对吸烟行为进行监控。(三)单位或部门所属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通报批评。单位或部门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当年评优资格。(四)学生违反本规定,班级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班级通报批评。学生班级每学期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班级年内个人和集体各项评优资格。(五)学生在公共区域吸烟、乱扔烟头的,根据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在公寓楼内开大音响音量、吸烟、喊叫、拍球等,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和第十五款第四款“严重妨碍公共卫生、破坏校容校貌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纪律处分。第十条禁烟宣传教育(一)利用宣传栏、展板、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电子显示屏、校园网、QQ群、微信群等形式开展禁烟宣传。(二)利用班会、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控烟知识培训,普及基本医学知识,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三)利用“世界无烟日(5月31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四)将禁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第十一条设立禁烟控烟督查办公室禁烟控烟督查办公室设在学院创建清洁校园工作小组办公室,禁烟控烟监督电话XX(学生),XX(教职工)。第十二条本禁烟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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