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环罚〔202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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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何耀洪(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工作地址:何耀洪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8月、9月、10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单位的打灰工序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其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

2、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考虑你已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对你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

3、告知书(江新环罚听告(2023)75号)及2023年9月25日送达回执为证及你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江门市新会区柏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广东科技报2023年11月3日刊及我局现场复查材料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

4、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L8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法规股开

5、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账户名称、账号详见新会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地址:号;联系电话:)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4日抄送:司前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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