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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宛狱减字第423号罪犯张二军,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因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经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以(2020)豫17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违法所得148216元,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以(2020)豫17刑终4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25日送至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2FJ15日转押至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
2、余刑4年7个月27天。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在政府领导的教育、感化、挽救下,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决心积极改造,争取早日新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该犯在改造中能端正改造态度,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通过落实规范,促进习惯养成。平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和监狱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陶冶情操,净化改造思想,通过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水平。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深刻认识到劳动改造是矫治好逸恶劳恶习的主要途径,从
3、而积极参加劳动,学习生产技能,踏实劳动改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由于该犯改造表现积极,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8月、2023年1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综上所述,至本次提请减刑假释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23年6月30日,该犯获得表扬奖励4次,改造表现较好,可视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并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监察人员现场监督监区集体研究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二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监狱(公章)二0二三年九月十三日附:罪犯张二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