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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872R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泗益围(一照多址)法定代表人:梁佩瑜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9月、10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经采样监测,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度超出你单位取得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相关限值要求,其中苯胺类化合物污染因子浓度为L25mgL,超标0.25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江门市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23)第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70872R001P)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考虑你单位已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6日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新环罚听告2023)87号)及2023年10月31日送达回执为证及你单位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市旭华纺织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旭华纺织有限公司及主管人员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中国商报2023年11月16日刊及我局现场复查材料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4、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据上述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5.4万元(大写:拾伍万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法规股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账户名称、账号详见新会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地址:号;联系电话:)逾期不缴纳
5、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8日抄送:双水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