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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期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做到绿色施工,生态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四)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七)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八)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九)国家、省、市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十)深圳市地铁集团
2、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以下简称“建设总部”)管理的建设工程。第四条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工作应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落实“三同时“制度。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建设单位(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协调管理工作。(二)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环境污染及水土保持事件,负责组织咨询(监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处理方案,并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三)负责对存在的或潜在的环境污染及水土保持事件进行调查分析;采取
3、措施对环境污染及水土保持事件进行纠正;防止环境污染及水土保持事件再度发生或避免发生新的环境污染及水土保持事件;从根本上消除不利因素。(四)制定治污保洁和生态文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参建单位按计划落实治污保洁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五)加强企业生态文化建设,建立企业环保意识提升培训和低碳节能宣传机制,积极传播低碳环保出行等生态文明理念。(六)负责对环境监理、水土咨询(监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第六条环境监理单位(一)对确定的环境污染因子进行定点常规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方案及环境监理工作计划书报环保部门备案。(二)全面监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设施)
4、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情形,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检查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建设单位。(三)及时收集和传递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四)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协助解决施工与验收阶段存在的问题。(五)发现环境影响事件,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持续跟踪监督直至环境影响显著减小或完全消除。在现场向市民公示联系方式,协助环保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化解社会矛盾。(六)提供其它有关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服务。第七条水土保持咨询(监测)单位(一)咨询(监测)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二)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
5、、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第八条设计单位(一)设计单位对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批复意见明确的措施和费用,特别是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的措施和费用等。(二)设计配合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相关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发现设计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完善处理。第九条监理
6、单位(一)负责对施工单位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三)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专门列出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四)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及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第十条施工单位(一)负责工程项目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制定施
7、工期间详细的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报监理批准。(二)在施工图纸现场核对及参加设计交底时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的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程措施及要求。(二)编制施工期水土流失监测、环境监测、治污保洁和生态文明建设计划,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四)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疏忽,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永久性或临时性)、未落实环保水保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等原因导致需要另外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五)全面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8、认真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尽可能把环境影响降到最低。对施工扬尘、排水及淤泥渣土排放进行重点监控,重点加强土方外运及泥头车监管,确保车辆外观整洁、号牌清晰,保洁上路,禁止偷排、乱排淤泥渣土等现象。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各项设备设施采购到位并投入使用。(六)施工单位应设置环境信息公示牌于施工现场大门外,除基本环境信息外,也可宣传项目部的生态文明建设亮点工作,且要定时更新。第三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水土污染的防治(一)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二)暗挖隧道、盾构、深基坑等因工程需要,进行地层注浆时,须采用无毒的注浆材料,防止污染地下
9、水。(三)施工现场临时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四)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置专用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五)施工现场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填埋。(六)食堂必须按规定设置隔油池,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污水经沉淀后再排入市政管网。第十二条大气污染的防治(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二)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三)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四)施工
10、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五)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六)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七)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八)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九)施工进行铳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十)旅游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十一)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十三)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的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
11、减少宜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第十三条噪声及光污染的防治(一)现场施工时间应控制在正常施工时间内。如特殊情况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周边群众工作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噪声扰民。(二)施工现场场界噪音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三)施工现场应对场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记录和控制,并应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四)施工现场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音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的防护棚或屏障。(五)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禁止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六)施工现场应对强光作业和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第四
12、章施工现场水土保持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推荐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设计和施工,应特别注意落实取(弃)土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场所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第十五条车站(包括风井、出入口)、施工竖井、停车场、车辆段的土石方工程尽量安排在非雨季施工,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边坡以及绿化迁移应及时采取工程或植物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一些临时排水设施,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避免排水不畅引起淤积和冲刷。第十七条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暴雨时的洪水流量,最大限
13、度地减少洪水漫流造成的水土流失。第十八条因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冲刷、破坏以及淤积道路、绿地造成损失的,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给排水等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第二十条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未经监理的书面同意,不得破坏、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排水系统。必须占压的,应首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替代措施。第二十一条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方工程的弃方处理,不得影响城市管网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水利设施。应根据工程设计选择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集中堆放,统一治理、防护。第二十二条地下连续墙、钻
14、孔桩施工过程中的泥浆、余土及废弃物等,严禁直接排入河中、湖中及城市管网排水系统。第二十三条地铁工程施工产生的渣土必须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两证”,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车厢上部必须加盖,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尽量保护地铁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若因修临时工程等原因对其造成了破坏,应在拆除临时工程时负责予以恢复。第五章治污保洁与生态文明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到“7个100%”要求,即所有在建工地IO0%按要求落实:(一)施工围挡
15、及外架100%全封闭。工地须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的工作要求和标准设置围挡,做到连续、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工地外脚手架须按规定安装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密实封闭。(二)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工地出入口、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须按规定进行硬底化,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三)出入口IO0%安装冲洗设施。工地出入口须按规定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保证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能上路。(四)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工地内干燥易起尘的施工作业面须洒水维持表面湿润。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围挡和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须安装固定喷雾、喷淋装置,拆除工程、基础施工及土方作业工地须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台移动雾炮设施,单个雾炮机覆盖半径不小于30米。(五)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裸露泥地须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做到边施工、边覆盖、边绿化;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形式分类存放;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物料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六)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工地出入应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第二十六条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排水及余泥渣土排放等管理,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合同专用条款,全面落实施工单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