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2年秋国开大学电大:试述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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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秋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大作业终结性考试试题及答案考核说明:本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占课程综合成绩的50%,终结性考试占课程综合成绩的50%。课程终结性考试成绩必须及格且课程综合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及格),可获得本课程相应学分。题目:试述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论述题: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历史的选择。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始了有步骤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历程。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工作之后,1952年底,党中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规定:“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

2、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试述社会主义改造的意义?(IOO分)答: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合作化运动实现的,它仅用四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5亿农民从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转变。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引导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走合作化

3、的道路,最后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逐步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三大改造到1956年完成,它使我国的经济结构、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是成功的,从总体上说,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使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己占绝对优势,社会主义公有制己成为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我国的政治领域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人民对于经济

4、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为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开辟了道路,为我国的各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改造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也是一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前进道路上的第二次历史性跨越,它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供参考论述题(15分)27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伞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

5、和决定行政主体伞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3分)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3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任何行政职权部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3分)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白南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3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

6、求包括: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3分)六、案例分析题(15分)28 .案情介绍:原告是某县的一家食品站。2008年6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原告核准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原告也投入了机械化生猪屠宰设备,并一直在经营。2012年12月11日,被告市农委按照市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向下属的七家畜牧兽医站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从12月13日起停止屠宰行为,停止检疫。原告认为被告的紧急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法

7、院查明,该市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场均未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部门对生猪屠宰场办理的核准登记手续也都是以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依据的。问题:(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原告核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答:属于行政许可行为。(2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明,准许其从事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3分)(2)对于市农委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紧急通知的行为,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答:

8、原告有权提起诉讼。(2分)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紧急通知虽然是向所属畜牧兽医站下发,但其内容针对的是屠窄场,紧急通知巾停止屠宰、停止检疫等内容,显然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3分)(3)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本案中市农委的行政行为,如何处理?答: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助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2分)本案虽然从严格的法律规定上来看,原告屠宰场的成市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然而根据信枸保护原则,原告屠宰场的设市并非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原告基于财政府的信赖而取得的权益应视为合法的,如果必须撤销,也需要对原告受到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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