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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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区政府设立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委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消委办)。区消委会是区政府负责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区纪委监委、检察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陆镇、雕庄街道办事处、青龙街道办事处、茶山街道办事处、红梅街道办事处、街道办

2、事处、兰陵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执法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纪委常委兼监委委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委员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与消防工作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区消防安全

3、委员会的联络员。第四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防火工作的副大队长担任。第五条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应成员单位及时向区消委办发函,经区消委办报区消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区消委会印发通知。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委员时,应及时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主任报告。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

4、、政策,指导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开展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区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制订全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四)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五)提请区政府与各街道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七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向区消防安全

5、委员会报告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贯彻落实区政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三)定期汇总全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五)承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六)组织消防工作预警提示、督办、约谈、督查、考核等工作。(七)完成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6、部署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区消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要求,主动配合协作,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会议制度区消委会每年组织召开全区消防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主要为经济开发区、郑陆镇和各街道及消委会成员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会议主题主要是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年度消防工作重点任务等事项。根据全区消防安全形势任务需要,适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消委会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分析阶段性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推动解决重要问题。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由区消委办负责编写、印发。第十条

7、通报制度区消委办每季度通报全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通报区内有影响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适时通报消防安全重点任务和区消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第十一条督查制度区消委办根据需要组织督查有关地区、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督查结束后由区消委办负责情况收集、汇总、通报和反馈等。第十二条警示制度重要防火季节、重要时期、重要节日以及根据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由区消委办向经济开发区、郑陆镇和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作出消防工作预警提示。预警提示对象、内容等事项由区消委办提出建议,经区消委办主任同意后,向有关地区、部门发出。预警提示对象应抓好提示内容落实并及时反馈。第十三条督办制度对消防工作考核

8、及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对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有影响火灾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发现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地区和行业系统,由区消委会或消委办进行督办。督办事项由区消委办提出建议,经区消委会或消委办主任同意后,向有关地区、部门发出。督办对象须在十五日内报送整改方案;督办事项办结后,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第十四条约谈制度对区委、区政府或区消委会消防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坚决;对因消防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短期内连续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地区和行业系统,由区消委会对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内

9、容等事项由区消委办提出建议,经区消委会主任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第十五条报告制度(一)区消委会每年初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上年度全区消防工作情况。(二)经济开发区、郑陆镇和各街道、消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7月14日和1月14日前分别向区消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度和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与履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打算等。第十六条考核制度根据区人民政府部署,区消委会每年组织对经济开发区、郑陆镇和各街道、区消委会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检查责任落实、依法治理、工作机制、火灾预防、基础建设等内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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