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公务员岗位绩效年终考核加减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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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公务员岗位绩效年终考核加减分暂行办法为更加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公务员工作业绩和日常表现,进一步激发公务员履职尽责、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根据吉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吉组通字(2021)54号),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的加减分值与公务员平时考核分值、年终民主测评分值相加共同构成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一、加分项目(一)公务员个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以正式表彰文件为准,下同)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加L5分;受到省直正厅级建制单位(包括国家部委内设的司局级单位)表彰的加0.5分。跨年度表彰的以文件印发

2、日期为准,计入当年考核分值。(二)中心以及各处室、各支部单项工作获得上级表彰的,给予承担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加分,处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按所赋分值70%比例赋分,其他相关人员按所赋分值30%比例赋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加L5分;受到省直正厅级建制单位(包括国家部委内设的司局级单位)表彰的加0.5分。跨年度表彰的以文件印发日期为准,计入当年考核分值。(三)完成以中心名义上报、发表的绩效课题,每项加0.2分;其他课题每项加0.1分。每项课题可申请额外加分,包括领导批示分、成果转化分和中心党组评分。领导批示分:课题得到国家级

3、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不含圈阅、转相关部门或单位阅研,下同)加L2分;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0.8分;得到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0.6分。国家级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或单位阅研的加0.6分;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或单位阅研的加0.4分;省部级副职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或单位阅研的加0.3分。成果转化分:在课题完成上报后,部分对策、建议被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等采纳,并以法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等形式转化的,以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原件为佐证,每项课题加0.5分。中心评分:中心定期组织对课题质量进行评审评比,获评优秀的课题予以加分,每项课题加

4、分最高不超过03分。个人独立完成的课题,按加分值100%比例赋分;多人合作完成的课题,课题负责人自行决定赋分比例。(四)被中心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政务媒体采用的原创信息,每篇加0.02分,累计不超过0.2分,被中心网站采用的摘录信息,每篇加0.01分,累计不超过0.2分;报送省委、省政府信息平台的政务信息,每篇加0.04分,累计不超过0.4分。每篇信息可申请额外加分,包括领导批示分和平台采用分。领导批示分:政务信息获得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转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阅研,下同)的加L2分;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0.8分;得到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0.6分。国家级领导批示转相关

5、部门或者单位阅研的加0.6分;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阅研的加0.4分,省部级副职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阅研的加0.3分。平台采用分:被省委、省政府信息平台采用的信息,每篇加0.2分;完成信息平台约稿并被采用的,每篇加0.1分。个人独立完成的信息,按加分值100%比例赋分;多人合作完成的信息,信息负责人自行决定赋分比例。已通过中心研究报告、决策参考、农村固定观察等期刊发布的课题,向中心网站、省委、省政府信息平台重复报送不予加分。(五)承担中心除绩效课题以外的其他绩效考评任务的,每项工作加0.3分,累计不超过1分。(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发改委等机关部门部署安排“急难险重”任务

6、,中心党组视情况给予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七)所有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同项内容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赋分。二、减分项目(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的,一次性扣3分;受到诫勉谈话的,一次性扣2分。(二)全年事假、病假(不包括政策性休假、有医院正规诊断书治疗期等情况)累计超过30天的一次性扣3分。(三)未完成“吉林省干部网络培训学院”年度学习任务的,一次性扣2分。无故不参加中心选派的学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次性扣1分。(四)未履行正常请假程序而不参加中心组织的重要会议、集体学习和活动,每缺席一次扣除0.5分;因事假、病假缺席总次数超过30%以上的一次性扣1分。(五)减分累计不超过5分。三、加减分程序(一)加分申报程序。高质量发展与重大项目研究处负责课题加分表审核,创新发展研究处负责信息报送加分表审核,人事处负责其他加分申请审核与加分结果统计,统计结果经中心分管领导复核后,由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认。加分汇总情况在全中心进行公示。(二)减分项目由中心纪委、办公室和人事处共同汇总各方面情况,并向本人反馈确认后,在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直接扣减。四、其他事项(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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