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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采取租售并举以、租为主的方式进行保障,实行部分产权出售的共有产权管理模式,坚持积极稳妥、因
2、地制宜,购买自愿、产权共有,职责明确、管理完善的原则。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投资、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全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前廉租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区住建局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六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及时供应,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
3、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完善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建成后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产权归政府所有。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二)公共租赁房建土地出让总收入3%;(三)租赁房建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四)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收入、保障房小区配建的经营性商业服务设施租售收入;(五)保障性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六)金融机构贷款;(七)社会筹集的租赁房建设资金(捐资)。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回购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
4、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外。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回购改建。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三)外来在平务工三年以上,且无住房人员。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家庭具有城镇户口;2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3 .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无住房或家庭人均
5、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车辆和企业(工商)信息。6 .新就业无房职工有就业安置文件或安置介绍信,并与工作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7 .申请人在同一家企业稳定就业,并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务合同;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在户口或工作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后,统一上报区住建局,外来务工人员通过
6、企业主管部门复审公示后上报区住建局。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确认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前,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分配房屋的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户型标准、分配套数、租金标准、建设成本、分配程序等。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申请人应当向各乡镇、街道、务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诚信承诺书;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工商(企业)信息证明;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
7、优抚政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须提交与工作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就业证明文件或安置介绍信7、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提交与务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务合同,提交一年的工资流水或务工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证明。8、住建局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社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评议、核查、公示。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各社区、企业申请人的居住、财产等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初审、筛选,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居民代表会议和企业内部进行评议,确定拟上报对象并公示。2、社区、企业将确定的受保障对象名单在社区和本企业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对公
8、示无异议的,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3、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对社区、各企业上报的受保障家庭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筛选和评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期上报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S)区住建局抽样调查、评审、公示。1、区住建局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抽样调查和评审工作。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受保障对象名单。3、对拟实施受保障的名单,在社区、城区人流集中区域进行公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进行资格
9、确认。第十七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再向区住建局申请复核。区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经“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确定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受保障对象的家庭,申请人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受保障对象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并签定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支付、产权比例、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并依照相关要求办理前期入住手续。未获得租赁或购买资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列入轮候名单。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
10、分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分配方案、分配的过程和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公示。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意愿、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选择住房的区位、户型等情况统筹考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考虑低楼层房源。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配租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实行年审制,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平川城区范围内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生变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
11、租赁住房,承租人所添置的所有不动产设施不给予任何补偿。(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过度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四)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 .转租、出借的;3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五)承租人在合同
12、期满不再申请续租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可酌情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原配售(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一)对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确定了配售房号,同意购买部分产权的申请家庭,方可办理购手续。(二)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第五条第三款,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允许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等,如确需出售的,由当地住房保
13、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购回。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S)买受方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和相关发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禁止交易。法定产权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售申请审批表所确定的共同家庭成员为准,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家庭成员退出房源,由当地政府按原售价回购。(四)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每两年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一次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出房源,拒不退出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
14、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区发改会同区财政、房屋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当年平川城区市场租金标准,由区物价部门进行定价,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交纳租金。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等。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区住建局负责选聘物
15、业公司承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进行选聘,物业服务费由区住建局会同区物价部门研究确定。第二十六条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力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电子、纸质档案,配备专人管理。应及时记载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监管,区住建局要完善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对保障住房使用、保障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适时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搭建保障住房家庭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对保障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的有效监管。第二十八条轮候制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应将轮候对象上报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并对未获得实物保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集中进行申请轮候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申请人家庭实际人口和居住条件,收入水平等确定轮候顺序,企业主管部门以申请人进平务工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