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普陀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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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普陀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快县城普陀巷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步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普陀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一、征收范围东起成纪文化城,西至西环路,南起新街路,北至商业街,占地33.3亩,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具体征收拆迁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二、法律及政策依据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69号)

2、等相关规定执行。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静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静宁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棚改中心配合。四、实施时间房屋征收工作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到2018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征收决定程序阶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征求、修改、审定等前期准备工作。(二)签约补偿及搬迁程序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90天),发布征收决定公告,选

3、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送达、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三)司法程序阶段:2018年9月1日开始,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1 .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准认定。2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外增加面积的部分,能够提供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的,按批准的面积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3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外增加的

4、面积,被征收人无法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对在2014年8月29日静宁县人民政府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印发前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超面积自建房,在2014年8月29日以后未经审批私自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4 .对国有土地独院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认定参照农村宅基地执行。(1)对独院土地证载或核定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证载或核定土地面积容积率LI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2)对独院土地证载或核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土地面积1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容积率1.3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超出150平方米,但在171平方米以

5、内的面积B按容积率1.2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梯次认定累计相加后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最高不得超过2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二)房屋价值的确定1 .证载房屋: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以评估价进行补偿。2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合法建筑进行评估补偿。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给予以下工料补助:框架、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300元/平方米,砖彩钢结构2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再给予以下优惠:框架、

6、破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砖彩钢结构100元/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不予优惠。3 .认定的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三)房屋征收补偿1.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1)货币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或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认定的补偿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10%予以补助。(2)产权调换: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按照框架1:L2、砖混1:L1、砖木1:1、砖土木1:0.95、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独院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产权调换上限参

7、照农村集体土地执行,即调换所得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以独院换房计算的安置房面积。对独院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3)以独院打捆置换安置房:对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独院,被征收人选择以独院打捆置换安置房的,以独院证载或核定的面积为准,将独院、房屋、附属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置换。对独院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独院20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独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1进行置换;独院面积在267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200平方米的面积B按1:0.5进行置换;独院面积在330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267平方米的面积C按1:0.4

8、进行置换;独院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330平方米的面积D按1:0.3进行置换,梯次调换累计相加后确定为置换安置房面积。2.其他性质房屋补偿(1)单位产权房屋: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政府调剂解决;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用房外的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以租、借或单位职工宿舍形式居住单位产权房屋的,补偿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对承租人可以给予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6个月)和户内增加的附属设施补偿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保障。私营企业房屋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2)国有土地上营业用房:被征收房屋的土地用

9、途为商业用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且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用途载明为商业用房的,按商业用房评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因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征收人依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根据片区实际,对商业、服务性行业再给予半年的停产停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停产停业补偿费执行。(3)事实性经营用房:对住宅上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的房屋,在征收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生产加工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将实际用于商业、服

10、务性行业、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对事实性经营用房按照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后,根据区位情况,临城市主干道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O元/平方米的补助,临城市次干道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补助,临支路街巷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事实性经营用房的征收,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根据区位和经营情况确定,其中:城市主干道不高于100元/平方米月,城市次干道不高于50元/平方米月,其它支路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补偿期限商业、服务

11、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针对本片区实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商业、服务性行业再给予半年的停产停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停产停业补偿费执行。(4)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折除。(四)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1 .附属设施补偿。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执行。选择以独院置换安置房的,附属设施打捆置换,不再进行补偿。2 .搬迁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搬迁费每户5000元。3

12、 .临时安置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按照户口本在册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费150元。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腾空移交被征收房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达2套的,对一套选择货币化安置,一套回迁安置的发给15个月过渡费;全部选择回迁安置的发给30个月过渡费。发给临时安置费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不再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用房。(五)奖励与补助1 .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2)搬迁奖: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

13、的搬迁期限交房的,每户奖励100OO元。签约奖、搬迁奖均在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后发放。征收范围内的居民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2 .补助对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或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六)居民住宅房屋征收安置3 ,货币化安置(1)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补偿价的基础上再上浮10%予以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2)被征收人对调换的安置房也可自愿选择全部或部分面积按39

14、00元/平方米货币化结算安置,结算后被征收人自行安to4 .实物安置(1)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本片区住房被征收的居民。由城市社区管委会、普陀巷片区征收组核定实物安置户数,确定所需安置房面积,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2)安置房源。在本片区通过配建回购方式筹集。(3)安置房标准。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达到入住标准。对安置房是毛坯房的,以应安置面积为准,由征收人或开发建设单位给被征收人每平方米补偿100元。(4)安置房差价结算办法。对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户型选择浮动面积优惠价结算;超出应安置的面积部分按

15、安置房所在区域同类商品房市场均价结算。户型选择原则上只能上靠一个户型面积。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5)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顺序按照签约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对按期腾空交房的按签约顺序确定,签约后未按期腾空交房的,按实际腾空交房时间确定。对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房达2套的,第一轮按签约交房顺序选择第一套后,再按签约交房顺序进行第二轮选房。六、依法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

16、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七、其它事项(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需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三)对征收范围内在告知书发放和调查登记后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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