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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一、各类疾病诊断、病假证明由经治医师根据病情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开具。门诊病人到门诊收费处盖章,住院出院病人到出入院处盖章。二、涉及病退、劳动力鉴定的证明,病人需持工作单位同意作病退或劳动力鉴定的证明和病历资料到有关科室检查,经检医师签名后到医务科盖章。关于劳动力鉴定证明需由二位医师联合签名(其中一位需副主任医师),单位证明留医务科备查。三、本院门诊、住院病人转外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一律需经医务科同意盖章后方可转院。若因病情需要转市内其他医院检查、治疗且涉及到经费报销时可由门诊办公室签注意见并盖章后转院。四、门诊、住院儿科病人一般不出具医疗证明,如因计划生育、预防接种等原因,经治医师可根据患儿的病情及家长单位或有关部门介绍信,开给医疗证明,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到医务科盖章。五、上述各类证明保留存根备查,进修、实习生开具的医疗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