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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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藤企听字20233号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社: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社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本局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当事人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社均属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其中2家为公司制企业,1家为个人独资企业,1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和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

2、,证实上述2家公司制企业和1家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此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反馈,上述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2023年9月4日,我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均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本局也未收到当事人停业未经营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企业机读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21年12月

3、31日前的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社,期间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2、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21、2022年度报告的事实;3、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通过登记时预留的电话,2家公司制企业和1家个人独资企业中3家企业无法取得联系,0家公司制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联系后,得到确认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取得联系,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后,得到确认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协助核查函复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事实;5、202

4、3年9月4日,我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本局在立案前已进行催告提示的事实。当事人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社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部分企业的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者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其企业已停业未经营。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结合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

5、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上述2家公司制企业,其行为已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1家个人独资企业,其行为已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1家农民合作专业社,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

6、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社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鞠仕、安蕙锦;联系电话:)(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社名单附后)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6日拟吊销温州市田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企业、农民合作专业社名单统一代码/注册号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法定代表/负责人570973温州市Hl塘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2009-02-16陈明华MA2L5GAQ75温州鑫迈上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1-07-27徐秀丽MA2AUHRJ7U温州希容贸易有限公司2019-06-24林永汉939371W温州进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7-05-09张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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