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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病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做出如下规定:1、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病历资料:(I)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公安、司法机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2.患者本人复印住院病历需携带以下证件: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或者印有照片及身份证号码的医保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复印病历的须携带以下证件:(1)患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如患者死亡须携带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的死亡注销户籍证明(必须加盖公章)(
2、2)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4.患者为未成年人复印病历须携带以下证件:(1)办理人与患者户口在一起的:办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患者的户口本原件或者出生证明原件;(2)办理人与患者户口不在一起的,须另提供与患者户口在一起的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5 .无法提供有上述有效证件及复印件的须携带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必须加盖公章)。6 .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刑事案需复印病历的须携带以下证件:由相关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及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工作证件。7 .患者复印病历程序:(1)运行病历(还未到病案室存档的病历),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需要复印病历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由管床
3、医师或者护士长安排人员陪同将病历中需要复印的部分带到二号住院部负一楼的病案室办理复印病历相关手续,一一病案室复印完成后,缴纳复印费用一一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一陪同人员将病历原件归还至科室。(2)存档病历,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到二号住院部负一楼的病案室办理复印病历相关手续(携带相关证件)一一病案室复印病历完成后,缴纳复印费用一一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3)非正常工作时间,必需复印病历的,需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由医务科安排进行复印。8 .患者复印病历内容: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及当地合作医疗、医保、公费医疗等机构要求的内容复印。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医嘱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体温单。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复印别的资料,需由医务科审批。9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有违反以上制度,没有陪同人员就将运行病例取出复印、患者或家属将病历带出医院复印的,将对管床医师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