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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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专项)1抽样方法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十二个月以内生产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视为合格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按表1”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确定取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XUZ(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表1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每批产品总袋数最少取样袋数每批产品总袋数最少取样袋数110全部1822161811491121725419506412255296206

2、58113297343218210114344394221021251539545023126151164515122415218117/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NY/T525-2021有机肥料按照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充分混匀后,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3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Og样品,每批取样总量不少于4000g,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将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三个干净的聚乙

3、烯或玻璃材质的广口瓶中。每份样品不少于600g,两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密封并贴上标签,并带一个所抽查批次产品的包装袋。随机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2、表3。表2NY/T525-2021有机肥料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NY/T525-2021NY/T525-20212总养分(N+P20s+K20)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NY/T525-2021NY/T525-20212.1氮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NY/T525-20212.2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NY/T

4、2541-20142.3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NY/T2540-20143酸碱度(PH)NY/T525-2021NY/T525-20214总神(AS)(以烘干基计)NY/T525-2021NY/T1978-20105总汞(Hg)(以烘干基计)NY/T525-2021NY/T1978-20106总铅(Pb)(以烘干基计)NY/T525-2021NY/T1978-20107总镉(Cd)(以烘干基计)NY/T525-2021NY/T1978-20108总铭(Cr)(以烘干基计)NY/T525-2021NY/T1978-20109蛔虫卵死亡率,NY/T525-2021GB/T19524.2-

5、200410粪大肠菌群数”NY/T525-2021GB/T19524.1-200411机械杂质NY/T525-2021NY/T525-202112包装标识GB18382-2021NY/T525-2021GB18382-2021NY/T525-2021a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复检表3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项目标准要求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适用时)、净含量、有机质包装标识含量、总养分含量、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批号或生产日期、肥料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

6、和要求NY/T525-2021有机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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