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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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的通知交水明电2022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我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效统筹港口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

2、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2022年12月8日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最新要求,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防范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

3、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从港口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二、总体要求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保通保畅、港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完成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及隔离点选址与管理服务、核酸检测上门

4、服务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将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隔离点等纳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管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和第三方外包单位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每日自查,及时发现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整改落实。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

5、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服装穿戴、引航期间用餐如厕等个人防护标准和操作指引。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三、作业人员防护要求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登记造册,完成加强免疫接种;实行闭环或封闭管理,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工作期间集中住宿、封闭管理,从严做好个人防护,根据风险规范穿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面罩、防疫

6、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工作场所与居住地之间点对点转运,避免与家庭成员和社区普通人员接触,并按规定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实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症状人员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港口相关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推广高风险岗位人员X+5(X天封闭管理作业+5天居家健康监测)的作业模式,做好轮班工作。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落实属地赋码管理要求,第1、3、5天各完成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港口相关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按规定纳入当地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港口企业应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免费检测政策)。港

7、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港口应在高风险区外的合适处所设置防护用品脱卸区,供高风险岗位人员脱卸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脱卸区不得与穿戴区混用,并加强消杀工作。引航员等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装卸人员要严格规范穿戴防护服;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明确室外露天作业的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防护服穿戴要求。港口其他人员愿检尽检,按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常态化防疫管理。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做好健康监测,维持到岗率。属地对港口疫情防控有明确要求的,按属地防控措施执行。(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1 .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

8、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请专业机构指导正确使用。2 .无必要,外贸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轮、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3 .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外贸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4 .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按规定配合做好预防性消毒相关工作,

9、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以及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发生疫情地区按当地规定加大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5 .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二)引航员防护要求。引航机构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引航员引领国际航行船舶。1 .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

10、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优化引航员工作流程,加强引航员管理和个人防护培训和考核。2 .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实施闭环管理,加强体温监测。引领船舶上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引航员应立即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3 .船舶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按照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船舶风险等级确定防护等级,全程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4 .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5 .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6 .引领国际航行船舶期间,沿

11、海港口引航员不得在船上就餐;长江引航员原则上不得在船上就餐,引航工作时间较长的,不得在封闭环境就餐,可在符合个人防护要求的条件下,在室外或通风处就餐,且应食用自带餐食。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并在船方提供已消杀的引航员专用卫生间如厕。7 .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8 .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三)通过码头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等单位登轮人员防护要求。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

12、舶燃油供应企业、通过码头登轮的航修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人员登轮。1 .登轮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要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要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造成口罩以及面罩结冰,影响防护效果。2 .登轮人员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登轮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并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与中高风险船舶

13、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着防护服等用品。3 .登轮人员不得在船上用餐,并尽量避免在船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4 .登轮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5 .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6 .船检人员检验期间应与船员保持安全距离,在进入机舱、驾驶室等内部处所尽可能缩短停留时间。港口企业、引航机构、船舶代理公司、通过码头登轮的航修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船代外勤、修船工人等登

14、轮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四、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1 .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2 .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3 .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4 .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5 .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6 .船舶垃圾消杀、转运等信息。(二)加强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

15、信息管理。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杳验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情况。(三)加强信息报送。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四)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督促严格落实并监督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港口内垃圾接收和转运处置、船舶航修、供水供油、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企业、单

16、位疫情防控和专班管理主体责任。五、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船舶检验机构能通过远程方式开展临时、展期等检验的可不登轮检验,对必须登轮才能完成的定期检验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检验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检验。(二)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严格非必要不上岸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配合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加强登轮人员的现场管理,督促登离轮人员使用中国边检登轮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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