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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会法律咨询工作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特成立XX师范大学工会法律咨询工作部。第二条法律咨询工作部是XX师范大学工会发起的,由法律专家与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校内法律服务机构。第三条法律咨询工作部的任务是: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及业务代理,普及教职工的法律知识,履行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第四条法律咨询工作部接受XX师范大学工会的领导,以XX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依托,由法律专家、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指
2、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法律咨询工作部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其中名誉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主任由校工会常委担任,委员由法学专家担任。法律咨询工作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咨询、接待、协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法律咨询工作部主任职责:(一)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三)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工作;(四)协调与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五)对工会法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负责活动经费的管理;(七)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工作。第八条法律咨询工作部实行值班制,应当公开值班的时间、服务的地点,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
3、工作纪律,做到服务热情、仪表端庄、表述准确、用语规范、记录完整,并为当事人保密。第九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条法律咨询工作部的服务对象为XX师范大学教职员工。第十一条法律咨询部的服务内容主要为:对全校教职工不定期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在教职工中开展法律宣传与培训,普及法律知识;运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培养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咨询服务一律免费,接待人员不得向请求人收取任何报酬、费用或其他利益。第十三条凡是XX师范大学的在职教职工或
4、者离退休教职工,遇有法律争议事项,具有下列情况时,确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的,可向本部请求法律援助:(一)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而无力承担律师代理费用者;(二)身体或精神上有残疾者;(三)其它认定确有必要者。第十四条属于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人不得要求当事人支付报酬。第十五条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后,代理人应按照委托案件的工作要求,认真负责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做好会见、讨论、阅卷、撰状、搜集并调查证据及出庭辩论等工作。第十六条对于因自身原因无法自行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积极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XX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联系,为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途径。第十七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咨询工作部的
5、作用,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选择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为教职工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八条法律咨询工作部的接待时间暂定为每周三下午14:0016:OOo夏冬时间可依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取消当日服务。第十九条法律咨询工作部安排人员从事接待与服务。值班人员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事实情况,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汇报。第二十条建立法律服务工作档案。值班人员应当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咨询结束后按规定填写登记表,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类、存放。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属于法律咨询工作部业务范围或不符合服务条件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其不予提供法律服务的理由,并可向当事人介绍寻求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渠道。第二十二条法律咨询工作部的经费来源为校工会拨款。第二十四条法律咨询工作部的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一)日常办公开支;(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三)聘用人员的工作补助;(四)校工会批准的其它必要支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XX师范大学工会核准备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XX师范大学工会法律咨询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XXXX年6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