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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化验室标准为提高我市粮食承储库的检化验水平,规范化验室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的通知(津粮发展(2015)42号),特制定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化验室标准。第一条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适用于本标准。第二条凡承储库都应设立粮食化验室,按照国家标准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第三条承储库化验室职责(一)宣传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粮食质量管理的文件及指示,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
2、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和出库粮食进行全面检测,并做好原始检测记录。(三)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项目检验周期,定期对库存粮食进行全面检测,掌握粮食质量变化情况。(四)建立以单仓为单位的储备粮质量检验档案。第四条承储库化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独立的物检室和化检室。物检室和化检室要符合国家对化验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所检测项目对化验室的环境要求。能够正常开展所存粮食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的检验工作。(二)根据承储的粮食品种,必须配置相应的检化验所需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应符合粮食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表)。(三)检验人员配备1 .承储库应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
3、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在职职工。2 .检验人员数量粮食类承储库仓容量在2.5万吨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仓容量在5万吨至10万吨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仓容量大于10万吨(含10万吨)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油脂类承储库罐容量在0.3万吨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罐容量在5万吨及以上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3 .检验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把关。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认真操作,检验完毕要准确填写“检验单”。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承储库化验室管理(一)化验室应当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二)化验室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定期对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三)化验用化学试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柜,专人专帐管理。(四)化验室要定期开展培训,确保检化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第六条其他天津市粮食局委托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年对承储库化验室的检验能力和标准执行情况、安全状况等进行专业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七条附则(一)本文中“储备粮”含储备食用油。(二)区级储备粮承储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三)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附件:1.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检验能力要求2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一一小麦3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一一稻谷4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一一玉米5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一一大米6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一一小麦粉7.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一一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