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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O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1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且必须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