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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十不准”纪律1 .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2 .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3 .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4 .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5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6 .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7 .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8 .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等费用。9 .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10 .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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