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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1.l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作业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装置及人员的动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在内的)动火安全管理。1.3 定义1.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气焊、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1.3.2 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需要经常实施动火作业的区域(如:钾焊厂房、机加及检修车间等),经过安全评价,在该区域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固定区域。1.3.3 临时动火区:因生产过程中随
2、机发生的,需要短时间动火作业,且作业地点不固定的区域。1.3.4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而对置换冲洗不彻底导致带油、带压或带有其他可燃介质(残液)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的动火作业。1.3.5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储存物品仓库(半径30米)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火灾危险性分甲、乙、丙、丁、戊五类,丙类是包含闪点大于等于60。C的可燃液体,应化为一级动火作业。1.3.6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
3、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1.4职责1.4.1 各板块4.1.1监督检查事业部所辖单位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1.4.L2对本制度在实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参与修订完善。1.4.L3负责事业部所辖单位特级动火作业审签检验中心1.4.2.1负责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受限空间内动火检验分析及检测报告的出具。1. 4.2.2对各单位提出检测结果超出标准的作业项目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负责特级危险动火时的现场应急
4、监护工作。1.4.4 各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1.4.5 各单位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1. 4.5.1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的审批。1.4. 5.2负责特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1.5. 5.3总工程师及生产副厂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岗时,可书面委托安全副厂长或其他厂级领导进行审批。1.4.6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1. 4.6.1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宣贯培训。4.6.2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1.4.6.3应熟知动火区域内工艺管道、装置、设备状况及作业现场环境,依据国家规范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2. 4.6.4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的
5、审批。1.4.6.5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1. 4.6.6负责全厂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1.4. 6.7负责因动火作业引起事故的调查处理。1.4.7 作业点所在车间负责人1. 4.7.1动火作业所在车间主任是所在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的全面管理。1.4.7.2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1.4.7.3负责一级、特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核。2. 4.7.4负责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1.4.7.5车间主任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岗时,可书面委托车间工艺副主任审核。作业点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1.4.8.1负责生产装置
6、的工艺交出、能量隔离及物料隔离。1.4.8.2负责依据国家规范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作业点所在车间安全员1.4.9.1负责对动火作业人资质、动火分析报告单数据进行审查。1.4.9.2监督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随时纠正违章作业。1. 4.10工段长/班组长1.1 .10.1应熟知动火区域内工艺管道、装置、设备状况及作业现场环境。1.4 .10.2负责动火作业工艺交出及现场工艺交出具体方案的实施。1.5 .10.3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1.6 .10.4负责安排工艺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维修专业)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1.4.10.5负责紧急或异常情况下
7、立即停止动火作业。1.4.10.6负责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关闭动火作业。1. 4.10.7工艺交出确认人如有变动必须进行交接,并在作业票上签字记录。1.4.11动火作业监护人1.4.11.1 应熟知动火区域内工艺管道、装置、设备状况及作业现场环境。1.4.11.2 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等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1.4.11.3 依据作业方案、票证、操作规程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1.4.11.4对作业人员(维修人员)进行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及安全措施告知。1.4.11.5负责确认作业环境周围无可燃物排放,对动火环境进行监测。
8、1.4.11.6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可能产生危险时要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1.4.11.7现场出现突发情况时,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应急处置及报警。1.4.11.8监护人如有变动必须进行交接,并在作业票上签字记录。1. 4.12动火作业负责人1.4. 12.1对动火作业过程使用的工器具(焊机、焊把线、接地等)的完好性及作业人员行为全面负责。1.5. 12.2负责查验动火作业票与作业项目一致,现场安全措施与作业票上要求一致。1.6. 12.3熟知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依据作业票、检修规程落实现场安全措施。1.7. 12.4负责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
9、员进行动火作业。1.4.12.5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组织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废旧物料及遗留火种。1.4.13作业人员1.4.13.1作业人员应熟知动火作业的风险、应急措施,掌握报警及相关联络方式。1. 4.13.2动火作业票未经批准的严禁动火作业。1.3.3.3 动火作业的地点(位号)、时间与动火作业票内容不符的严禁动火作业。1.3.3.4 安全防护和工器具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作业。1.3.3.5 动火作业过程中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执行不到位严禁作业。1.3.3.6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的严禁动火作业。1.3.3.7 13.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2管理内容1. 1作业基本要求2.1.1动火作
10、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2.1.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2.1.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2.1.4拆除管线进行动
11、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2.1.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2.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o2.1.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2.1.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2.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焕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
12、点间距不应小于IO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2.1.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1.11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露天动火作业。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2. 2固定动火区的审批及管理3. 2.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固定动火区”,将固定动火区划分图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评审后报各分管事业部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固定动火区划分图予以公示。4. 2.2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固定动火区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生产单位需对固定动火区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划定固定动火区具体执行2.2.Io5. 2.
13、3固定动火区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得堆存易燃易爆物品。6. 2.4各单位应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2.2.5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固定动火区的监督检查。2.3建设项目的固定动火审批2.3.1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负责单位对设置的固点进行风险评价,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2.3.2宝丰能源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固定动火区的监督检查
14、整改和考核。2.4动火管理要求2.4.1动火作业许可票审批2. 4.2特级动火作业必须编制相关作业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审批,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申请,车间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本单位安监部复检签字后,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实施,特级动火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车间工艺专工、车间安全员、安监部监督执行,厂领导监督检查。2.1.1.1 特级动火作业前,必须将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本单位安监部备案。特级动火作业时必须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可请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点所在
15、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严禁负压状态下进行动火作业。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2.1.1.2 集团公司I、11级重大危险源的动火作业均为特级动火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集团公司I、11级重大危险源动火作业方案,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报分管事业部安全主管部门批准。2.4.2.3特级动火作业管理: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后,报本单位安监部复审,报厂级领导(不包括副总工程师)终审批准。特级动火作业安全管控方案提前上报分管事业部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宝丰能源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微信群公示报备;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主任初审签字后,报本单位安监部终审批准,并在宝丰能源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微信群公示报备。2.4.2.4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主任终审批准。2.4.2.5动火作业票审核部门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措施可行,方能签批动火作业票。2.4.3动火分析2.4.3.1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由检验中心进行动火检验分析。2.4.3.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