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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全面负责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业务领导、指导,负责对监督站进行考核认定。第三条各监督站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冶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监督站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监督站应是独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机构、人员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无隶属关系。2、监督站是对冶金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人员编制自行解决,
2、业务上接受总站的领导、指导。3、监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的精神,由各监督站上级单位财政部门予以保证。4、监督站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师,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监督站总人数的70%,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师应占监督站总人数的50%以上。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6、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监督站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工程类本(专
3、)科以上学历;2、具有冶金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3、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协调能力;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监督站必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接受总站的业务领导、指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企业)内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3、受理区域(企业)内冶金建设工程项目报监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监督手续。4、制定已受监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5、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对冶金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采取纠正措施,对问题严重
4、的以予相应处罚。6、组织并参与冶金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监督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通报检查情况,并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7、工程竣工后提交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8、受理冶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举报、投诉,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9、对受监工程所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构件、钢结构制作企业和有关建筑半成品的制作、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10、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抽查,并监督检查专业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工作情况。11、完成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监督站必须建立以下基本管理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站长、副站长、监督管理人员岗位职责;2、监督站廉政
5、建设制度(职业道德守则)。二、技术管理制度1、技术责任制。2、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管理制度。4、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三、质量监督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制度。3、监督档案管理制度。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5、冶金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实行备案的要有备案制度。第八条监督站必须配备能够适应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计算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第三章考核认定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十条全面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即为“合格”。第十一条完成本办法规定“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内容
6、,未完成内容能够定期进行整改即为“基本合格”。第十二条未能完成本办法规定“考核内容”70%的,即为“不合格二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三条考核业务由各监督站行政主管单位向总站提出考核申请,同时提交“监督站考核认定自检报告”、站长任职文件和监督站人员名册。第十四条总站接到考核申请后,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监督站上报文件进行审查考核,必要时对监督站进行现场考核。第十五条考核后确定考核结果。对“合格”的,颁发“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对基本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后,颁发“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各监督站对提出的整改要求予以落实;对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证书,明确不得从事冶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六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各监督站的行政主管单位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须向总站提出复核申请,然后由总站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续三年。复核“基本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各监督站对提出的整改要求予以落实,“证书”有效期延续三年。复核“不合格”的,停止监督工作,并吊销“证书二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实行的相关考核办法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