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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总体验收第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总体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对存在多个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法人的省(区、市),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分别对各项目法人的项目进行总体验收,汇总全部项目法人的验收结论后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第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项目总体验收,并对单项工程进行抽查。项目总体验收一般包括以下流程:(一)验收准备。确定验收时间和被抽查的单项工程,成立验收工作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制定验收大纲,通知项目法人提交相关资料。(二)资料审查。依据验收
2、大纲对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逐项进行审查核实。(三)现场验收。组织对项目法人开展单项工程现场验收,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单项工程现场验收比例不低于项目法人同类项目总数的10%,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单项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局域网项目验收比例不低于项目法人同类项目总数的30%o(四)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汇报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情况,讨论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五)整改复查。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按验收意见进行限期整改,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时组织复查,问题整改到位后通过验收。(六)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对本省(区、市)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3、编制项目总体验收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验收工作组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请款情况,包括请款次数、每次请款时间及金额等;(三)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累计征收、累计还贷及累计未还贷金额等;(四)对列入抽查范围的每个单项工程,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备案手续、工程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决算报告、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五)其他所需资料。验收工作组对项目法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年
4、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资金结余情况;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入地电缆、未重点投向农村生产生活电力服务领域等情况;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合规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第四条验收工作组组织对抽查项目开展现场验收,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核对工程情况,检查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是否吻合,施工管理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等。项目法人应做好现场验收配合工作。第五条项目总体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总体验收组织情况。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日期、抽查项目、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安排等。(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投资
5、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项目招投标管理、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情况;项目法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超支或结余总体情况及原因分析,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农网还贷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累计征收、累计还贷及累计未还贷金额等。(三)验收工作组对各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验收结论。(四)各项目法人针对验收结论的整改情况。(五)本年度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实施效果分析。工程实施解决的主要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电力保障能力情况。(六)总结和建议。对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
6、一步做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作的意见建议。(七)有关附件。第六条项目法人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对项目法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对项目总体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项目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资金未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四)存在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入地电缆、未重点投向农村生产生活电力服务领域等情况的;(五)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且未履行调整手续的;(六)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论证不足、设计失误造成工程未达到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有关技术要求的;(七)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八)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