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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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强化总分包管理责任,完善劳务分包“准入清出”制度,引导劳务供方合法维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引用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和承包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劳务供方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包括公司发布的劳务合格供方名录、各单位专项使用劳务供方名录、一次性使用劳务队伍名录中的企业,在公司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供方企业中的法人代表、驻京负责人、施工队长、专

2、业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统称为劳务供方人员。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劳务信访,是指劳务供方企业、劳务供方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公司或各各单位反映劳务合同履约、劳务合同结算、劳务费支付和工人工资兑付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司、各单位处理的活动。劳务供方人员5人(含)以上的信访,视为劳务群访。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劳务纠纷,是指因劳务合同履约结算、劳务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原因,造成劳务供方企业与总包企业之间、或劳务供方企业内部对劳务分包合同或协议、班组承包

3、协议等文件发生争议产生的纠纷。劳务纠纷双方应当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争议:1 .双方自行协商确定;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3 .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劳务群体事件,是指因劳务纠纷、合同解除、拖欠工资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以下行为之一:1.在项目部发生的劳务群访、围堵等事件。4 .在各单位、公司办公场所发生的劳务群访、围堵等事件,以及未按规定的劳务越级群访事件;5 .越过所在各单位或公司到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劳务越级群访事件。第八条劳务合同总分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总分包双

4、方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调整的相关内容如实记录并做书面签认。总包方应加强工程劳务实名制管理,做到“劳务作业人员情况清”、“工作量清”,加大劳务费的结算和兑付力度,监督劳务方确保工人工资的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公司各业务部室,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分别承担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管理及责任追究的相关职责:人力资源部(劳务开发公司)负责处理到公司办公场所实施的劳务群访、越级访,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转送、交办的劳务群访、越级访事项。分析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成因,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化解矛盾,处置纠纷,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办公室负责到公司办公场所的劳务信访接访工作

5、,向公司相关部门、各单位传达劳务信访事项,汇总处理结果,以公司名义向有关方复函。行政保卫部负责到公司办公场所实施的群访、越级访人员现场秩序维护,依法阻止群访人员围堵、冲击、拉标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上访接待处置工作。财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劳务信访、群访、越级访涉事项目的劳务费兑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公关宣传部负责处理因劳务信访、群访、越级访事件引发的突发事件媒体危机公关,明确媒体接待和信息发布主体,明确和统一信息发布口径。第十条各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及自身实际情况,制订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性事件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处理在各单位及其分公司的办公场所、项

6、目部所在地等地点实施的劳务信访、群访等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决定是否上报公司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公司及各单位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性事件管理有关制度。在项目部所在地发生相关事件后,项目部需将事件上报各单位,由各单位决定责任追究方式。第十二条工作流程: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及责任追究管理流程(附录A)第三章诉求表达渠道建设第十三条畅通公司内部劳务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公司、各单位、项目部三级劳务诉求反映渠道,明确各级责任人和接待人,公布接访电话,从机制上确保劳务相关方诉求的合理、正常、有序反映。1 .开通公司劳务诉求接访电话。由公司劳务开发公司安排专人值守,供京内、京外项

7、目来电反映劳务管理有关问题。2 .将每周二下午固定为来人接访时间。由人力资源部、公司劳务开发公司负责人直面来访人员,听取劳务供方及其人员的诉求。多人反映同一问题、同一诉求的,应推举代表来访,来访代表人数控制在5人以下。第十四条各各单位要建立、畅通劳务接访机制。接访电话、接访地址要通过企业办公平台、项目部宣传展板等各种媒介进行公布,在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书面交底,引导劳务供方人员合理反映劳务诉求。各单位接访电话和接访地址确定后报公司备案。第十五条各项目部要建立项目班子成员劳务接访制度,接访电话在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上墙公示,接访电话报各单位备案。第四章责任追究审议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劳务信访、

8、纠纷、群体事件台账,内容包括:1.到公司办公场所实施的劳务群访、越级访事项;3 .政府相关部门转送、交办的劳务群访、越级访事项;4 .各单位上报的劳务纠纷、群体事件;5 .影响公司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劳务信访、群访等事件。第十七条建立责任追究专题审议会制度。依据公司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台账,定期召开责任追究专题审议会议。公司劳务开发公司负责会议筹备,公司相关部室负责人、涉事各单位、项目部及劳务企业负责人参加。审议会对事件中各相关方履行职责、履行合同约定、存在的过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对照处罚标准,形成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五章责任认定和处罚第十八条责任认

9、定。公司依据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中各相关方的行为、事件起因、经过及影响,确定各单位、项目部、劳务供方的责任。第十九条各单位责任追究处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通过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调岗、建议免职等处罚措施,追究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1.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6 .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队伍提前进场施工,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7 .在劳务分包内容中存在“扩大分包”行为,即向劳务分包单位发包材料和大型机械等禁止包含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内容,包括采取“材料代购”等形式

10、变相发包材料和大型机械,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8 .对工程项目劳务费过程结算监管不力,导致结算争议,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9 .因拖欠劳务费,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10 在公司公布处罚信息后,仍顶风选用劳务企业或劳务队伍的;11 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第二十条总包项目部责任追究处罚。总包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单位相关部门,通过约谈、通报批评、调岗、免职等处罚措施,追究总包项目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处罚结果报公司备案:1 .总包项目部允许劳务企业在未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进场施工,并由此引

11、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2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总包项目部与劳务方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3 .总包项目部“实名制”管理不到位,使用零散工,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4 .总包项目部未与劳务方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产生结算争议,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5 .总包项目部未执行劳务费支付有关规定,存在向“包工头”等非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或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务费,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6 .总包项目部未履行对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的监管责任,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7 .在公司公布处罚

12、信息后,仍顶风使用劳务企业或劳务队伍的;8 .总包项目部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由此引发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第二十一条劳务供方企业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对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的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违规必究的原则,遵循淘汰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处罚种类为以下五个级别:1 .警示使用;2 .暂停新承接劳务作业3个月;3 .暂停新承接劳务作业6个月;4 .从劳务合格供方名录中清除(含专项、一次性使用供方);5 .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处罚。第二十二条警示使用。对象为劳务队伍。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发布慎用通告,提示公司各用工单位在拟选施工队伍时,应谨慎选择该队伍。警示使用等同于北京建工

13、公司施工队伍分级评价管理办法中的D级。下列行为之一执行该级别处罚:1.由于队伍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班组分配或工人工资纠纷,到公司办公场所实施劳务群访、越级访等事件;2 .劳务供方企业未采取有效劝阻措施,发生劳务供方人员到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劳务群访、越级访。第二十三条暂停新承接劳务作业3个月。对象为劳务企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停止劳务企业承接劳务作业资格3个月,暂停时限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3个月期满时劳务企业提交整改报告,由公司审议后予以恢复。下列行为之一执行该级别处罚:1.l年内同一劳务企业下的施工队伍,发生2次(含)以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情形;3 .被列为警示使用的劳务队伍,再次发生以上第二十

14、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4 .当总分包之间存在劳务争议时,劳务供方企业或劳务供方人员到公司办公场所实施群访、越级访的;5 .当总分包之间存在劳务争议时,劳务供方企业或劳务供方人员到在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群访、越级访的。第二十四条暂停新承接劳务作业6个月。对象为劳务企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停止劳务企业承接劳务作业资格6个月,暂停时限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期满时劳务企业提交整改报告,由公司审议后予以恢复。下列行为之一执行该级别处罚:1.1年内同一劳务企业下的施工队伍,发生3次(含)以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情形;2 .在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处理过程中,劳务供方企业或劳务供方人员未发挥积极作用

15、,不能切实履行企业职责的;3 .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在局部地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公司品牌和形象带来较轻负面影响的。第二十五条从劳务合格供方名录中清除(含专项、一次性使用供方),对象为劳务企业,是指将劳务企业清除供方,不得再次使用。下列行为之一执行该级别处罚:1 .在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劳务供方企业有组织、煽动、教唆等行为的;2 .在暂停新承接劳务作业6个月期间,同一企业再次发生劳务群体事件的;3 .因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导致公司或各单位被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司、各单位保留向劳务供方企业追究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处罚。对象为劳

16、务企业和施工队伍。是指将劳务企业或施工队伍在劳务信访、纠纷、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罚。下列行为执行该级别处罚:发生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给公司品牌和形象造成较大损失的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第六章信息发布和反馈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公布。公司将依据责任追究专题审议会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及时公布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公布分两个渠道同时进行:1 .向各各单位发布。通过公司局域网、劳务月度例会等各种形式,发布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对劳务信访、纠纷、群体事件处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通报。2 .向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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