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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问题Ol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4.L1,软弱土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多厚的软弱土层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某建筑物大约一半的建筑场地为填方地段,填方厚约5.0-6.0米,勘察报告判定该建筑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但是有些审图公司认为该场地是属于对建筑抗震一般地段。答复I、如报看中已有相关抗震的论述,则按报看深度问题审杳,不按强条审查。如报告中无相关评价,则按强条审查。2、如按现状软弱土分布判定为抗震不利地段,但对软弱土进行改良加固后可判为抗震一般地段。争议问题02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
2、4.L1,项目场地为填方区,用地红线周边为坡高约为2.0-3.0米的填方边坡,拟建建筑物位于填方边坡的坡顶边缘,是否应判定该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对边坡做好挡土墙等支护后,勘察单位认为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但是该场地是否仍属于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答复如已对边坡采取支挡措施,且墙背填上压实度有保障,可判为J堂地段C争议问题03钻探期间未发现地下水或者地下水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场地周边无河流等地表水或者河流水洪水位也低于地下室底板,有些审图公司提出应考虑建筑物(地下室)修建和使用过程(因雨季等)可能出现的水位进行抗浮水位的建议,勘察单位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第16
3、.3.1款第6点提出建议的抗浮水位,建设单位往往都会对勘察报告提的抗浮水位产生质疑,场地地下水对基坑无影响,为何要做抗浮?而且是不是以后地下室抗浮都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第16.3.1款第6点进行建议?答复在满足国家级地方规范(程)前提下,具体情况具磁雕专项论证确认。争议问题0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5条,如项目为多层建筑,场地大部分位置可采用土层作为基础持力层,基础形式采用独立基础,但个别或少量钻孔揭露填土接近或超过5米,该位置钻探时会加深打入岩层,勘察报告基础评价会增加地基处理评价和桩基评级以供设计和业主选用,但这种情况下,审图公司提出已评价了桩基础,就需
4、要所有钻孔按桩基础的深度要求做,场地部分钻孔未钻至岩层,勘察深度不满要求。答复不需要所有钻孔按桩基础深度要求做。争议问题05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6.6条,1调查原始地貌、填土来源和堆填方式。有些项目场地多年前已整平,时间间隔太长,难以找到原地貌地形图和填土来源。等复报告中如已有相关原始地貌、填土来源及堆填方式等论述,则不扬.佟。争议问题06某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45-066-2018)表C.0.2-4确定承载力特征值fak,硬塑状次生红黏土承载力特征值最大为230kPa,土工试验结果查表一般小于230kPa,勘察单位根据现场原位测试标贯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及工程经验得出次生红黏土承载
5、力特征值往往大于230kPa,而我们勘察勘察取值23OkPa的时候,审图技术人员认为偏高。那么硬塑状次生红黏土承载力特征值最大只能取到23OkPa吗?(建议依现场测试综合分析判定为依据)答复1、如有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数据,以该数据为准(M大于23OkPa),报告需附相关试验资料。2、如无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数据,则以原位测试、室内土工实验等数据并结合经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3OkPa。争议问题07部分审图人认为按照国标,红黏土场地的地基均匀性,只是单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表6.2.2-4来评价,压缩层范围内全部由红黏土组成就判别为均匀地基。但红黏土分布区,
6、往往存在硬塑、可塑、软塑状态土体,假如压缩层范围内有不同状态的红黏土时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均匀地基?还有局部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还分布有一定厚度的素填土,需要超挖换填的,有些审图人也认为按照表6.2.2-4仍是均匀地基。需要超挖换填的持力层已经有所改变,是不是应该判断为不均匀地基。答复需结合上层性状、厚度、力学参数及基岩面起伏情况等综合判断。争议问题08部分审图人认为按照国标,红黏土场地的地基均匀性,只是单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表6.2.2-4来评价,压缩层范围内全部由红黏土组成就判别为均匀地基。但红黏土分布区,往往存在硬塑、可塑、软塑状态土体,假如压缩层范
7、围内有不同状态的红黏土时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均匀地基?还有局部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还分布有一定厚度的素填土,需要超挖换填的,有些审图人也认为按照表6.2.2-4仍是均匀地基。需要超挖换填的持力层已经有所改变,是不是应该判断为不均匀地基。答复,当水位标高位于黏土深度范围内时,需标明水位的相关属性。争议问题09部分审图人认为场内的每一层土均需要进行土的易溶盐分析试验,但是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第4点: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深度采取,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应少于件。对于一般场
8、地(浅基础),是不是可以在厚度较大的土层或持力层取样进行易溶盐即可?答复按规范执行一争议问题10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取扰动样的孔可否视为取土孔。答复在现场无法采取原状样时,取扰动样的孔可视为取土孔。争议问题1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5.2,有审图机构人员让勘察单位在平面图标出溶洞边界,没有其它手段单凭一个钻探孔,怎么标?岩溶发育有什么规律?答复1、对于高层、超高层及大跨度桥梁等重大结构,需结合设计单位意见判断岩溶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如有必要再进行岩溶专项勘探。2、对于其它常规结构,按常规勘察程序开展工作。报告中需根据钻孔资料结合地质构造推测岩溶边界。争议问题12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6.
9、3,厚度变化关系和垂向分带关系,怎么评价?不评价算不算违反强条。答复地质剖面图中已有厚度变化关系呈现,无需专项描述争议问题13审图意见:地震效应评价应以平整后的设计地面标高为基准分栋进行方针对性,以现地面评价无意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6)4.1)疑问:该项目为高层建筑群,场地0位于现状场地之上,根据勘察要求项目对各栋建筑均现场已做波速测试,满足抗震规范相关要求。根据审图要求,地震评价应在整平标高下进行计算评价,由于场地未回填,波速测试仅在现状地面进行,故评价以现状地面进行计算评价,若采用土0开始计算评价,回填土波速未知,也无法进行计算,只能经验预估,是否合理。若根据审图
10、意见地震效应评价都应按0来计算,在勘察阶段存在高挖低填的场地很难实现评价,是否有必要都按0来计算评价地震效应。答复I、按现状地面进行评价.2、后期如地面标高有变化,应提醒业主补充完善相关补评工作。争议问题14审图意见:未提供素填土的压缩及承载力指标。勘察单位意见:素填土的物质组成与密实程度不均匀,离散性大,故不能提供承载力与变形指标,如须在素填土上构筑地坪或道路须对其进行处理。建议提供相关经验值,并明确适用范围.争议问题15审图意见:规范中关于弱透水层是指粉土和黏性土,通常是指原生的粉土和黏性土,其结构致密。本场地的素填土层,虽以黏性土为主,但其呈松散稍密状态,故按弱透水层评价不妥当。勘察单位
11、意见:人工填土透水性一般按弱中等考虑,以粘性土为主的人工填土,结合试验结果,可以按弱透水考虑。答复需根据上样成分、性状、密实度争议问题16各岩土层承载力及物理力学参数的选用,请补充层软塑状红黏土(溶槽)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建议值及取值依据(室内试验或原位测试)。反馈:由于该层土仅存在于场区溶洞及溶槽中,其分布范围较小,形态不规则,不属于大规模成层土,且取样及原位测试受岩溶发育影响基本不能实现,对桩基础而言不属于持力层或者下卧层范畴,报告中该层的划分仅用于表达溶槽溶洞的充填物情况,故报告中未提供层的物理力学参数及承载力。答复需补充溶槽填充物的相争议问题17在岩溶地区勘察前,对于二级工程、二级地基以
12、及初步判定为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的中等复杂场地,勘察等级定为乙级。在勘察结果出来后,岩溶发育等级为岩溶强烈发育,属于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为复杂场地。按照结果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1条,该工程勘察等级就为甲级。勘察等级发生了变化,对于勘察资质只有乙级的单位,按此结果是否为属于超出资质范围了,审图时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判断呢?当审图提出了让复核勘察等级时,那乙级资质单位怎么答复?勘察单位认为勘察等级是在勘察前搜集已有资料初步确定的,随着勘察工作的开展,勘察等级也可能发生变化,对于岩溶地区勘察等级的变化,勘察报告中对岩溶发育及稳定性进行评价,要求进行施工勘察保证施工安全质量即可,无需将勘察前定的勘察
13、等级乙级,再根据结果修改为甲级。答复按规范执行争议问题18在岩石坚硬程度分类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本3.2.2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进行划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1.3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进行划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2014)3.3.3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进行划分;请问在具体划分时,是根据平均值进行划分?还是根据标准值进行划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对工程概预算影响比较大。勘察单位认为根据平均值划分岩石坚硬程度比较贴近实际,而岩石承载能力特征值宜按照特征值计算确定。答复:安规范执行
14、争议问题19工程勘察通用规范4.4.2,按本条规定,强度试验和固结试验必须采用I级试样?通用规范中删除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9.4.1条(注2,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外,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II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岩土工程勘察规范9.4.1条在4月1日后仍适用吗?勘察单位认为对于乙级工程,对于II级土试样,经抽样鉴定,取样完整、无缺陷,取样管没有挤扁、弯曲、卷折等不良情况,仍适用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答复按规范执行;争议问题20填土层取样不够6件,审图意见认为,场地揭露的土层均为主要土层
15、,应取够6件,违反某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3.2.3第二条。疑问:何时视填土层为主要土层。勘察单位认为若拟建建筑可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填土厚度较小,基槽开挖后填土已经全部清楚,开挖量不大,无需进行基坑专项支护的情况下,可视填土层为非主要土层。答复按规范执行争议问题21对于欠固结的厚层填土勘察单位提出不适用CFG桩,审图单位认为错误,意见不一致听谁的,怎么改。争议问题22土对钢铁质地下管线和钢结构腐蚀性只用PH判别行不行。还是必须要求用视电阻率、质量损失等进行评价?争议问题23勘察深度范围内未见地下水未评价地下水腐蚀性可否判违反强条。勘察期间未见地下水如何评价其腐蚀性
16、。如何理解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争议问题24审图意见:地基均匀性评价错误,未对桩基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L11第3条)疑问:该项目已对天然地基进行均匀性评价,桩基未进行均匀性评价,审图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L11第3条判为强条是否合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等规范都仅对天然地基有均匀性评价的要求,规范未提及桩基是必须要评价均匀性也未提供桩基均匀性评价的方法依据,根据一般工程经验,一般桩基都会建议坐落在稳定的基岩上,地基稳定均匀,是否有必要去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