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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和行政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和行政调解协议在性质和执行力上存在显著差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可以通过公证或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履行其义务。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调解协议还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相比之下,行政调解协议是在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政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通常用于解决与行政机关有关的纠纷。总结来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和行政调解协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性质和执行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确认或公证等方式获得强制执行力,而行政调解协议则仅具有合同性质,没有强制执行力。在处理不同类型的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