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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管理办法四J11省煤矿机械化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使煤矿机械化改造客观、真实、科学,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生产矿井的机械化改造设计、审查及验收。一、目的、意义与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通过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作实现“减头、减面、减人、提效”,促进煤矿生产系统优化、安全程度提高,效率、效益提升。第二条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作务必坚持科学、客观、与煤层赋存、企业管理、现有机械设备水平等相习惯的原则进行。坚持安全第一,兼顾经济效益。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械化,包含采煤机械化、掘进机械化与运输机械化。采煤机械化是指采煤工作面落煤工艺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或者刨煤机;掘进机械化是指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设备作业;运输机械化特指区内或者全矿井出煤使用连续运输方式。第四条矿井机械化改造务必落实“减面”“减人”原则,改造后井下实际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改造前的个数(备用工作面除外),井下最大班作业同时下井人数不得超过改造之前的人数。第五条机械化改造矿井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务必按“三同时”原则执行。第六条矿井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素养、安全管理制度等务必与矿井机械化程度相习惯,具体要求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3、监总煤调(2007)95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特指在现有系统条件下的采煤机械化改造,涉及井口变化、开采水平变化、水平延伸、开采范围等资源条件变化或者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提升两个及以上能级的机械化改造项目适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具体从其规定。第八条矿井机械化改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务必具有相应资质。低瓦斯矿井、且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者中等,设计资质不得低于乙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复杂矿井,设计资质务必为甲级;有能力自营施工的煤炭企业不受施工资质限制。二、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的条件(一)采煤机械化第九条鼓励矿井使用综
4、采工艺,但应与其生产能力相习惯,生产能力21万吨/年及下列矿井原则上使用普采工艺。第十条矿井现有储量务必与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生产能力相习惯,为鼓励与推进矿井采煤机械化,兼顾企业经济效益,机械化改造后矿井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规定的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30%。第十一条按现有成熟的技术条件,普采工艺适宜煤层厚度不小于0.4m、煤层倾角不大于30,综采工艺适宜煤层厚度不小于06m、煤层倾角不大于55。(特殊情况除外)。煤层倾角大于55。,受现有装备、管理水平所限,不能实施机械化开采的矿井,可使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但采高不应低于1m。煤与瓦斯突出
5、煤层的机械化开采应保证抽采达标,防突有效。第十二条使用刨煤机开采工艺的机械化改造应根据矿井地质情况从安全保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二)掘进机械化第十三条根据煤岩性条件,岩石牢固性系数(普氏系数)7且煤岩层赋存稳固的矿井应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企业使用综掘工艺。不具备机械化掘进条件的矿井,应实现机械装载(自溜与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从其规定。(三)运输机械化第十四条矿井应实现运输机械化。使用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应实现采区内煤炭连续运输;鼓励有条件的矿井实现运煤、运阡系统连续运输。三、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编制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矿井机械化改造设计应
6、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者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从首次建井投产之日起已累计生产三年以上的矿井还应提供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水文、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务必齐全、真实有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或者煤炭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单位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第十七条矿井应“三量”平衡,安全煤量满足要求。第十八条方案中应对矿井地质(含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表述清晰,分析明确;对矿井改造前生产现状、各系统情况介绍完整清晰;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素养、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7、情况进行说明与评述,对企业是否具备对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的运营、管理能力做出明确的评价。第十九条机械化改造应有设备配套的比较方案,设备选型务必与矿井条件相习惯。第二十条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运行可靠的机电设备。第二十一条除对改造系统的能力计算外,还应对矿井其它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进行计算,并对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矿井实际具备的生产能力做出明确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应对矿井安全设施设备情况进行专项阐述、评价。灾害预防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矿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操纵、机电运输、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消防防尘、压气自救、紧急避险等能否满足或者保证矿井机械化改造后的安全要求务必有验算或者计算过程,并有
8、明确的结论。安全设施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情况应有专项概算。第二十三条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的编制内容及深度、附图、附件详见本办法附录A。四、机械化改造项目的审批第二十四条现有主干系统条件下的矿井机械化改造项目不涉及提升矿井生产能力的,按川安监(2015)124号文精神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列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不得将同意下放事权再次下放。机械化改造后生产能力提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含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灾害升级(冲击地压,低瓦斯或者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矿井、原生产能力30万吨/年
9、及以上的矿井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涉及井口变化、开采水平变化、水平延伸、开采范围等资源条件变化或者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提升两个及以上能级的机械化改造项目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具体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改造方案设计审查使用专家组负责制,专家原则上在省安委会办公室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业构成务必包含地质、采矿、通风、机电、职业健康等主体专业,专家组人数小型矿井不得少于5人,中型及以上矿井为711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很多于9人),审查专家务必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或者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的中级职称资格,专家组中来自煤炭矿井设计单位的专家数不得少于40%。企业可自行聘请专家构成专家组,也可
10、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均应报政府审批部门备案,审批部门对专家资格、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审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评审专家签字表中应写明其工作单位、专业、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专家组对审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专家审查时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改造方案设计说明书及相应附图、附件一式5份,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一份,属地监管部门同意上报审批的上行文2份,省局负责审查的项目应提供市局同意的上行文2份。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称地质等资料一份于会议审查时提供备查。第二十七条审批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企业递交完整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出具审批文件。五、开工备案第二十八
11、条项目开工应向县级(市属及国有重点煤矿向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开工备案手续抄送市(州)安全监管局与驻地煤监分局(国有重点煤矿建设项目、省局审批项目须同时报省局备案)。六、项目验收与核查第二十九条机械化改造项目完工后,企业应组织联合试运转,实际有效试运转时间为16个月。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省局或者市局审查备案。第三十条改造项目联合试运转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按批准的改造方案设计内容与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综合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其验收意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向项目审批单位报
12、批备案,市局审批的项目还应向省局备案。涉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变更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与结果监督核查。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前,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明确验收时间,专家构成,并将试运转报告作为附件同时提交。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专家由企业聘请,原则上在省安委会办公室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业构成务必包含采矿、通风、机电、职业健康等主体专业,专家组通常由511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很多于9人)构成,专家组长务必具有有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组中来自煤炭生产矿井(企业)的专家数不得少于50%。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专家签字表中
13、应写明其工作单位、专业、职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专家组对审查或者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的重点既包含实施改造的系统是否与批准的方案设计一致、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相符,同时也包含矿井其他系统的匹配性、合法性、有效性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务必对其现状进行表述与评价,系统各环节的生产能力应按现场核实情况进行验算,并附“矿井各要紧生产系统能力核实情况汇总表二项目验收务必坚持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原则。第三十四条现有系统、资源条件下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矿井,按批准的方案设计涉及能力提升的,可具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七
14、、支持与鼓励第三十五条优化资源配置。对符合资源配置政策的零星资源,优先配置给机械化开采矿井;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能够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者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9万吨/年及下列矿井,不再配置煤炭资源。第三十六条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在煤炭工业进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煤矿机械化改造奖补,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引导支持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第三十七条鼓励机械化改造矿井配套建设洗煤厂,或者引入社会力量对矿井集中区域建立矿区洗煤厂,对出井原煤分级利用,提
15、高经济效益。第三十八条支持煤矿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采取招商引资、收购、参股、控股与煤、电、铝企业之间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煤矿企业融资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它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煤矿融资机制。鼓励与支持有实力的煤矿企业对小煤矿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解决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技术力量弱与资金缺乏的难题。八、严格考核、强化监管,确保煤矿机械化改造强力推进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
16、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文件精神,对确因煤层赋存、当前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制约不能实施机械化改造矿井,引导关闭退出;对因资金困难、技术管理水平低下等因素导致的未实现机械化改造矿井协调兼并重组或者引导关闭退出。第四十条省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不定期抽查机械化改造进度,通报机械化工作动态情况。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从严考核、严格把关,督促企业真正实现煤矿机械化生产。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与修改权为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附录A: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编制内容及深度A.1方案设计说明书构成A.1.1说明书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与附加部分构成。各部分的构成应包含下列内容:1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证书;4)人员名单;5)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