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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形成全员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消防安全格局。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能,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与消防器材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其满足实际需要,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第五条机关团体企
2、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有效。同时,要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与演练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检查演练情况,完善演练计划并积极改进,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建立消防安全联防联动机制,协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第五章火源管理和用电安全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火源管理制度,禁止在潜在火源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对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
3、单位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用电设配电线路、电器仪表和电气设施是否完好,防止因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第六章建筑消防安全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维护。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并及时修缮和更换。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火灾疏散路线、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规定,并定期组织消防疏散演练活动,检查是否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疏散计划。第七章督查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及设施的督查检查,确保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对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整改,仍存在消防安全风险,或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如有争议,由消防安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