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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我市交通运输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7)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函(2017)46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工作,包括道路客运及站场、道路货运(含危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港口、交通工程共七大类业务(以
2、下简称七大类业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在开展交通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时,通过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含专家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必要时随机抽取专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并做好抽查结果运用。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协同推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贝限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施行动态管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抽查工作相关要求并结合抽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修改“一单、两库、一细则”的相关内容。第二章抽查事项清单第六条“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珠海市交通运
3、输局相关职责等确定。第七条“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七大类业务”分别列明,同时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市场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双随机”抽查事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的行政检查事项,以及面向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和监管事项。第九条“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和人员配备力量、条件等合理确定。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同一年度中已被抽
4、查的检查对象,不再作为本次抽查的对象。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十条“双随机”抽查根据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监管职责,摸清底数,对照“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七大类业务”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第十一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全部作为检查对象的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第十二条“双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确定的抽查事项,并结合行业管理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建立相应的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选取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组成;入库人员应具有行业市场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大专及以上学历。各类业务的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应的局机关
5、业务科室、市运管处、市港务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安全事务中心、市交通质监站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执法门类、执法区域等信息。第十四条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聘请相关专家应具有相关市场或安全生产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年龄原则上控制在65周岁以内。第四章“双随机”抽查第十五条涉及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同时,积极开展政府部门间跨部门联合抽查。道路客运及站场由局道路运输科牵头,市运管处配合落实;道路
6、货运(含危运)由市运管处牵头,局道路运输科协助落实;机动车维修由市运管处牵头,局道路运输科协助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市运管处牵头,局道路运输科协助落实;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由市水运处牵头,局航运科协助落实;港口行业由局港务管理科牵头,局港口安全科、市港务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安全事务中心配合落实;交通工程由市交通质监站牵头,局建设管理科、港务管理科协助落实;斗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职责范围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第十六条水路运输及辅助业使用广东省港航系统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留痕管理。其它各类业务可试行使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第十七条“双随机”抽查
7、对象(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采用摇号、机选或抽签等方式在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当抽取的检查人员存在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抽取。第十八条“双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并应通过制作检查记录表或采用照片、音像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表应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市场主体)的工作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开展书面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或提供照片、音像视频等资料。第十九条开展“
8、双随机”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检查报告并及时向检查对象(市场主体)反馈检查结果。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并附检查记录表及必要的现场照片、音像视频等检查材料。对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检,并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及复检结构应上传监管系统留存,形成闭环。第二十条“双随机”抽查可与全面普查、专项检查、集中整治、重点督查等常规监管方式有机结合。第五章抽查结果公开与运用第二十一条“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基本信息应及时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等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
9、监督。第二十二条“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基本信息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场整改情况、其他处理意见和要求等,并附必要的现场照片、音像视频等检查材料。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抽查事项和抽查结果,应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抽查结果公布的方式和范围。第二十四条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实行专项督办。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场纠正的,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抽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驻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反馈。对抽查发
10、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将诚信档案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或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可实现互联互通的“双随机”抽查结果数据库,以加强数据的分析与运用,强化对珠海市运输市场的风险监测。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