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学关于教职工全员县管校聘任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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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中学关于教职工全员县管校聘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办学效益,根据根据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全员县管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对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作如下规定:一、聘任制实施的领导小组和实施对象I、领导小组:按照教育局下发的文件规定。2、实施对象:在编在职的全体教职工。二、聘任形式1、聘任:对具备受聘人员基本条件、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本人有应聘意向的教职工,学校可根据岗位需要按有关程序给予聘任。2、改聘:对未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2、或基本符合受聘人员基本条件,但经考核认为履行教育教学岗位能力水平较差,不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改聘为调换相应岗位。3、试聘:对不具备受聘人员基本条件,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工作实绩较差的教职工,可在原工作岗位或其它岗位上试聘。试聘时间一般为一年,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转为聘任;经考核仍达不到要求(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转为待聘或不予聘任。4、待聘:对有应聘意向未被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和试聘期满后经考核仍达不到要求(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教职工,作为校内待聘人员处理。待聘时间为一年,待聘期间由学校或县教育局在寒暑假

3、提供两次应聘机会,本人也可到系统内其它学校(单位)或外系统应聘,应聘成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仍未被学校聘任的按县管校聘文件中相应规定处理。5、拒聘:在聘任期间,不向聘任单位(学校)提出应聘意向的教职工或拒绝接受聘任单位(学校)所聘任岗位的教职工,作为拒聘人员。拒聘教职工应在一年内调离本学校(单位),否则学校(单位)将作辞退处理。6、不聘: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或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职工,经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报上县局批准学校(单位)可不予聘任,并予辞退;教职工本人也可辞职;不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离开学校(单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如请假期满较长时间无故不归队,

4、严重影响工作等)。三、聘任待遇1、学校内享受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工资报酬和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及奖金福利,依法享受休假、工作安全卫生保护、接受专业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享受提请争议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有关待遇。学校和受聘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就聘任合同的有关待遇作出约定。学校的工资福利和奖金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优质优酬”与“相对合理、顾及和谐”的原则,适度拉开分配档次。国发奖金部分按上级文件规定发放。2、改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实际聘任的工种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

5、利和待遇。但可保留原档案工资。3、试聘人员在试聘期间,享受职务(岗位)工资(含教师提高10%待遇)、工资性津贴(活工资)、省市定岗位津贴、午餐补贴、教龄津贴、物价补贴、各类津贴补贴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但岗位责任奖、增收节支奖不发。4、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一年内只享受职务(岗位)工资(含教师提高10%待遇)、教龄津贴、物价补贴、各类津贴补贴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第二年开始只发给生活费(按不低于城镇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发放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5、拒聘人员在拒聘期内停发工资和所有奖金和福利,一年内学校可发给生活费(按不低于城镇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

6、活费发放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6、对不予聘任的教职工(含试聘人员第二年仍然未聘的和拒聘人员一年后),即行办理辞退手续,停发所有工资和奖金福利,其人事关系和养老保险一并移交区人才开发中心,对辞退人员学校不发给辞退费;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聘任合同的订立1、聘任合同的签订,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聘任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2、聘任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限额和领导职数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

7、工勤人员岗位及各岗位员额,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任人员。3、聘任单位应当在受聘人员上岗前,由聘任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任合同。(1)聘任单位法人代表,根据其任免文件,与县局签订聘任合同;(2)聘任单位行政副职和党、团、工会等专职工作人员依据任免文件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与法人代表签订聘任合同;(3)聘任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其他教职工,与聘任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聘任合同;(4)原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未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应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如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实施意见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原合同即行终止;(5)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8、。聘任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合同鉴证的,应当在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鉴证。4、聘任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内容:(1)聘任期限和起止时间;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超过六年、最短不少于一年(一般适用于新转正的教职工);起始时间为一般定为当年度的某月某日,终止日为次年某月某日,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国家和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聘任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6)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7)聘任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9、就其它方面约定有关事项。八、聘任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1、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聘任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任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续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应在聘任合同期满前三十日通知对方。2、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要求变更一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如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如双方末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I)聘任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聘任单位被撤销的;(3)

10、受聘人员退休、退职、辞职、退养的;(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经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1)在试聘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含实行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2)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或者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后果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与赌博、传销活动,影响较大的;打架斗殴、徇私舞弊等情节严重的;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的;搞有偿家教,影响较大的;故意

11、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以权谋私,向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索取财物,情节严重的;(4)工作态度差,不接受聘任单位管理,劳动纪律涣散,违反聘任单位规章制度,无理取闹,威胁协领导和教职工,造成恶劣影响,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任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6)未经聘任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学习或出国留学、出国探亲逾期不归的;(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

12、聘任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者本人:(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及休假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从事聘任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受聘人师德表现差、教育教学能力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又不同意聘任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学校撤并或调整、或学生生源变化引起的定编定岗或岗位设置、学科搭配等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的。7、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

13、单位不得依据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1款规定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经县级医院主任医师诊断)的治疗及休假期内的;(2)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工会或教代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聘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聘任合同的,工会或教代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9、受聘人员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其中受聘教师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日通知聘任单

14、位。)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聘任单位要求解除聘任合同:(1)在试聘期内的(不含实行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和依法服兵役的;(4)聘任单位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和社会福利待遇或者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受聘人员未能与聘任单位就解除聘任合同协商一致的,聘任单位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解除合同;对聘任单位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任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聘任单位协商

15、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任合同。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解除聘任合同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聘任单位和县教育局批准:(I)已获得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校长、市县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和享受正教授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及己列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名师名校长培养的人选的;(2)正在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掌握聘任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的负责人;(3)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12、违约责任:聘任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不满聘任合

16、同规定的期限,按受聘人基本工资的额度支付违约金。因一方当事人违反聘任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以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合同有专项约定的按约定办理。13、受聘人员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填写终止聘任合同证明书或解除聘任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交由本人作为再应聘凭证)。14、受聘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聘任关系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人事档案应在30日内转出。九、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1、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和待聘期间,由聘任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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