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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风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通风瓦斯科定期对矿井通风瓦斯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考核,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工作。2.每旬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瓦斯科、通维队、抽采防突队、信息中心以及采掘单位对井下进行一次通风瓦斯隐患排查,排查内容: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由责任单位整改排查出的隐患。3、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4.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作量全部完成;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经矿组
2、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注销。5.通风瓦斯隐患的认定(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矿井总风量不足的;(3)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5)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6)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7)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8)未按规定对盲巷进行封闭管理的;(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10)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11)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
3、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2)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13)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不足的;(1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空检的;(15)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爆破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17)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7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117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19)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20)擅自调高瓦斯报警点和断电点、擅自甩掉监测断电装置或不能实行自动断电的;(21)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控制的;(2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发出声光报警的;(23)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24)存在煤尘堆积的;(25)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它重大“一通三防”隐患。(26)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