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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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基泰和置业有限企业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任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隆基泰和置业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如下简称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释义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与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为企业提供常年、专题或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是指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详细从事法律有关服务日勺律师。外聘律师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获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外聘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法务部”是指置业法律事务中心(如下简称法律事务中心)、

2、各事业部的法务部,以及未设置法务部的各事业部的法务人员。若未设置法务部或法务人员,则法务部是指上一级实体的法务部或法务人员。第三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第四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是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企业及下属经营实体律师聘任的管理、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聘任原则外部律师聘任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按需采购、节省成本、择优聘任、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日勺聘任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任律师的监督与考核。第六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分类企业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常年法律顾问、专题法律顾问及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代理律师事务所聘任。(一)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常年法律顾问

3、服务协议,处理企业及下属经营实体平常法律事务、提供平常征询意见、专题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二)专题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专题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就某一特定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三)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诉讼代理服务协议,指派律师参与企业详细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第二章律师库的组建及维护第七条权责部门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企业律师事务所库日勺入库审批及建设,并对律师事务所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与维护。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根据法律事务中心的事先授权,可详细经办律师库入库及律师事务所的招采工作。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法务部不得在未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的状况下

4、,私自进行律所入库及招采、使用工作,若一年中合计2次发生该状况日勺,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对其绩效采用“单项否决”进行严格考核。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从律师库中进行聘任。专题法律顾问律师及诉讼案件需聘任律师,应当进行比价,并综合律所各方面的业务实力及过往业务状况,综合考量并最终从律师库中进行聘任,但律师库内资源不满足该特定事项或诉讼案件需求的状况下,可从律师事务所库外根据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进行选聘。第八条入库规定原则上入库律师事务所需同步满足如下条件:(一)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成立且持续运行5年以上;(二)合法执业,无行政惩罚及行业处分记录;(三)专职律师15人以上;(四)有地产行业或业

5、务有关行业法律服务业绩;(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六)上年营业额不能低于200万元;(七)法律事务中心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入库程序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业务需要推荐满足业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进入企业律师事务所库,拟入库律师事务所需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第十条黑名单设置外聘律师事务所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日勺,法律事务中心可视状况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将其从律师库内移除,后续法律事务委托事项将不再与其合作:(一)律师事务所在入库、招投标及协议履行等阶段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做虚假陈说时;(二)恶意扰乱企业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正常招投标工作程序日勺

6、;(三)中标后无合法理由,私自违约,拒绝签订协议的;(四)未征得企业同意,私自向媒体公布不利于企业声誉的信息,给企业导致恶劣影响的;(五)经审计监察中心核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向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时;(六)持续两年(或两次)或合计三年(或三次)履约考核打分在70分如下的;(七)其他无法满足企业规定或对企业声誉导致负面影响日勺。持续二年未与企业有任何形式合作,经法律事务中心决定,可以将其移出律师库。第三章外部律师事务所聘任第十一条外聘律师事务所选择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聘任应从企业律师事务所库内进行选用,若发起聘任时,该律师事务所尚未入库的,应首先履行入库程序。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7、事务所日勺聘任,按照本规定及涉诉事务管理措施日勺有关规定从律师库内或库外进行选聘。若选聘库外律师事务所日勺,则可视状况办理选定律师事务所的入库。第十二条聘任部门(一)常年法律顾问:由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聘任及管理,其他各中心及各事业部均无权聘任常年法律顾问。(二)专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就特定法律事项聘任专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之外的各中心或各事业部聘任专题法律顾问时,应将需求原因以及聘任理由交法律事务中心审批,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三)诉讼代理律师日勺聘任: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原则上由法务部进行。特定状况下,经法律事务中心同意,涉诉单位可以就详

8、细诉讼案件聘任律师事务所。第十三条聘任方式(一)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聘任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可直接向企业提供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无需再通过专题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方式及程序。(二)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除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外,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应当进行比价(参与比价律所的专业技术水平、资质、规模等应无明显差异),并综合入围律所各方面的业务实力、过往业务及合作状况,综合考量并最终进行聘任。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还应按照涉诉事务管理措施中有关“诉讼案件日勺律师聘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单个区域如只有一家律所入库且该律所为

9、战略合作单位的,视诉讼案件详细状况可直接委托该入库律所日勺律师担任诉讼案件时代理律师,但聘任应经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金额超过30万元的,还应经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三)“紧急采购”方式因收并购等专题事项、诉讼/仲裁案件的突发性、紧急性等特殊特点,或特定事项、个案处理需借助地方政府资源或司法资源日勺实际需要,当无法在合作律所范围内选定符合规定日勺外聘律所时或无法通过本条第二款的方式选定律所的,则法务部可根据案件或专题事项需要,通过“紧急采购”股;方式选定库外或库内的律所作为特定诉讼案件或特定专题事项日勺外聘律所。详细规定如下:(1)通过“紧急采购”方式外聘诉讼或专题律所,且律师服务费金

10、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确定;律师服务费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确定。(2)“紧急采购”的详细程序为:由法务部在库外或库内选择律所,由法务部对律所业务能力等状况后进行综合评估后,选择适合单位。在办理完程序后,选中单位视状况(如未入库)办理入库。(四)“直接委托”方式在有特殊紧急状况,且不立即通过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律师也许会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委托”方式聘任律师。通过“直接委托”方式聘任律师的,应逐层报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第四章外聘律师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管理部门聘任单位负责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过程进行平常管理及监督,法律事务中心对

11、外聘律师进行个案、年度及合作期内日勺履约考核,该考核成果将作为律所与否移出律师库或进行后续合作日勺根据,以保证外聘律师日勺工作质量。对于合作期内履约考核成果持续2次低于70分日勺合作律所,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将其移出律师事务所库。第十六条法律事务中心履行如下职责:(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并负责考核评价;(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并负责外聘律师聘任的审批;(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日勺谈判;(五)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协议时签订及管理;(六)负责法律事务中心发起的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合作协议时签订及管理;(七)建立及维护律师事务所库;(八)外部律师聘任合规状况

12、检查;(九)与律师管理有关日勺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专题法律顾问聘任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二)专题法律顾问聘任流程日勺发起;(三)专题法律顾问聘任过程的经办;(四)专题法律顾问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五)专题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六)对专题法律顾问进行履职评价;(七)负责专题法律顾问工作资料日勺归档。第十八条各事业部法务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提出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需求;(二)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发起代理律师聘任申请流程;(三)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进行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四)诉讼案件代理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五)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费用支付;(六)经法律事务中心法授权或指定,对诉

13、讼案件代理律师进行履职评价;(七)负责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及工作台账日勺整顿及报送。第十九条工作配合在接受外聘律师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务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第二十条外部律师使用(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聘任及平常管理,其他各中心、各事业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使用。(二)专题法律顾问:聘任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专题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进行使用。(三)诉讼案件代理律师:涉案单位根据案件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进行使用。常年法律顾问、专题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使用部门均需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

14、定定期向法律事务中心报送外聘律师管理台账。第二十一条平常管理法律事务中心及外聘律师使用单位及部门应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台账,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台账重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律师事务所、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状况等Q各事业部法务部及其他外聘律师使用单位和部门应于每月300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送当月委托外聘律师服务的管理台账,该台账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的根据之一。第二十二条外聘律师档案管理外部律师聘任部门应对外聘律师完毕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整顿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聘任部门应规定外聘律师对企业交办的法律服务日勺工作记录和有关文献、信息进行搜集和存档,并于聘期结束前向聘任部门交付。第五章外

15、聘律师考核第二十三条考核机制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估机制,总体负责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评价,并有权对于聘任部门或法务部的评价进行复核和调整。外部律师考核成果与律师事务所库的动态管理有关联。第二十四条考核内容对外聘律师的考核与评估应从覆盖其履职全过程的维度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详见附件1外聘律师评估表)。第二十五条考核部门(一)对常年法律顾问日勺年度履约评价,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并根据评价成果对与否续约等提出提议;(二)对专题法律顾问的评价,由聘任部门进行,并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复核,在专题服务结束后进行;(三)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评价,统一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实行一案一评原则,在单项诉讼案件结束后进行。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评价在诉讼系统内进行线上评价;(四)对企业所有合作律所进行的六个月及年度履约评价,均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最终的评价或复核,并有权对其他部门或法务部的评价结论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考核等级外部律师考核成果满分为100分:(一)考核成果被评估为80分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合作机会;(二)考核成果在70分如下的,将对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限制使用,若有合计两次评估成果均在70分如下,法律事务中心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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