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应负有的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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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应负有的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好处;(三)评标专家存在应当回避的规定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四)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五)自觉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六)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2、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评标项目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七)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八)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九)不得对依法应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十一)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十二)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十三)配合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异议、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十四)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十五)当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和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完成相关信息更新;(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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