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仪政规〔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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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仪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仪政规2023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各中心,市各委、力、局,市各直属单位:仪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仪征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9日仪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估算、概算、结

2、算、竣工决算、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追踪问效,并合理审定项目投资的财政管理行为。第三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先评审后审批”“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制度,将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建设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第二章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总投资人民币100O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

3、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五)政府安排的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项目可研方案和估算评审;(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评审;(三)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四)项目工程结算评审;(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六)其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采取财政部门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协审两种方式。第三章评审实施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被评审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二)财政部门根据被评审单位提

4、出的评审项目内容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财政部门向被评审单位提出评审初步结论,如被评审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组织会审;(四)财政部门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和被评审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的,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支付给委托协审单位或有关专家。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三)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相关决定;(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

5、督促被评审单位执行和整改;(五)对未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项目,被评审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六)按规范程序委托协审单位和专家,并根据有关财经制度支付协审费用;(七)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第十二条被评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财政投资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在收到财政部门的初步评审意见后五个

6、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同同意;(四)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意见或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第十三条协审单位和专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协审工作,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和评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协审报告,并对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严重过失或提供不实、内容虚假的协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对协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告;(三)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四)除按规定收取协审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单位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五)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评审情况,未经财政部

7、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发改部门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对未落实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要求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新建项目库;(二)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方案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应当不予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意见组织工程招投标;(三)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加强对协审单位和专家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四)审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五)纪检监察机关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

8、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金融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予以配合。第十五条经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被评审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被评审单位及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整改。(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二)拒绝、阻碍财政投资评审;(三)拒绝、拖延、不如实提供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资料;(四)不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五)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规避财政投资评审;(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停财政拨款或收回财政资金。第十七条协审单位和专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准则等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镇(园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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