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820457 上传时间:2024-03-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四川省内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实行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原则。第四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2、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全社会应当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风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第二章评选第六条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每5年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评选表彰的,可以及时评选。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负责确定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第七条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单位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评选、推荐的

3、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一贯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深化改革,为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二)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在开展企业合理化建议、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三)在科研、教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四)依靠科技发展农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致富作出重大贡献;(五)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第九条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由被评选人所在单位

4、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委托的机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市、区)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遴选后报省人民政府。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被评选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讨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市、区)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遴选后报省人民政府。第十条在集中评选期间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第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全

5、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须填写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6份,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劳动、人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总工会以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存档。第十三条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由省人民政府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统一制作。第三章奖励第十四条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总结、推广、宣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6、,关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吸收他们参加对外交往和科技交流,选拔任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到合适岗位上发挥先进、骨干作用。第十五条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优先解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夫妻分居困难。第十七条逐步改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住房条件。分配、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居住困难的,可适当增加居住面积,但不超过应住标准的2O%。第十八条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由市(地、

7、州)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安排一次身体检查。查出疾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承担。农民劳动模范因患疾病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本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经基层单位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看病住院,医疗单位应当优先照顾,提供方便条件。第十九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疗养和休养,疗养和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人每月由劳动模范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6O元的生活补助费,其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高等院校和函授、广

8、播电视等各类学校时,可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用。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应与有关部门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二十三条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歧视、打击报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和制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一)伪造模范事迹;(二)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三)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四)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须按照取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同时收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享受全国或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其他先进人物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